沧州市
政策公告公示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主城区 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管理的通告

2015/06/18 6.1k 阅读 282 点赞

沧政告[2015]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建部第139号令)、《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管理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主城区从事渣土运输的车辆,必须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

二、渣土运输车辆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方可获得通行证:

(一)有合法资格的车辆管理单位。

(二)专用渣土运输自卸车,且配备与车斗等高的机械式全密闭设施。

(三)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登记证明和行驶证,定期检验、交强险和环保检测在有效期内,有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人员。

(四)有合法的营运证照。

(五)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且有效接入市数字化城管平台。

三、渣土运输车辆在获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后,可按照指定路线、规定时间从事渣土运输。

四、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建设、施工单位必须选择具有渣土运输通行资质的单位承接建筑渣土运输业务,施工现场内须安装渣土运输车辆冲洗设施,须在施工工地内经过专用设备冲洗后方可驶出,须进行全密闭运输,严禁撒漏和带泥上路。违反规定的,由住建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五、对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渣土运输车辆和驾驶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对沿途丢弃、遗撒,或者车轮带泥上路污染路面的,由城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所称主城区是指海河路以北,长芦大道以西,渤海路以南,贵州大道以东新华区、运河区、开发区、高新区范围内区域(以上道路均包含在内)。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5年6月18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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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