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
政策公告公示

沧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

2015/06/15 1.6w 阅读 480 点赞

(试行)

第一条为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提高其依法履职能力,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事项提供参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一)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室委主要负责人;

(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四)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五)需批准任命的各县(市、区)检察长。

第三条已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前条所列人员,因换届或工作岗位调整,需要再次提请任命的,可以不再参加法律知识考试。

第四条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成立法律知识考试领导小组,负责考试事项,研究考试方案,组织实施考试。

法律知识考试领导小组主任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常委会主管内务司法工作的副主任和主管选举任免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常委会秘书长、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主任担任。

法律知识考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考试办设在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考试办主任由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兼任。

第五条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和范围分为公共法律知识和履职必备相关法律知识。

(一)公共法律知识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有关法学基础理论。

(二)履职相关法律知识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拟任职务必知的法律知识等。

第六条提请单位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10个工作日前,将拟提请任命人员的名单书面报送考试办。

第七条法律知识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范围由考试办在考试5个工作日前通知提请单位。

第八条法律知识考试实行试卷题库制,题库由考试办组织相关人员建立和更新,每次考试的试卷从题库中随机抽取;考试采用笔试形式,答卷时限120分钟;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计分,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

第九条考试办组织无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监考、阅卷和评分。

第十条参加考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端正态度,独立思考,认真答题,按时交卷。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取消其考试成绩。

第十一条考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试制度,不得泄露试题及试题答案。评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试题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定考试成绩。

第十二条考试结果及时反馈提请单位和参加考试的人员。参考人员对考试成绩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考试成绩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考试办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考试办向主任会议报告考试成绩。被提请任命人员必须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命;缺考或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提请单位应当撤回提名,并且在一年内不得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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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