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加强主城区内砂石料场治理。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市区京台高速公路、京沪高速公路、石黄高速公路围合范围内(含居民区、背街小巷)禁止设置砂石料场和经营销售砂石料。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京台高速公路、京沪高速公路、石黄高速公路围合范围内(含居民区、背街小巷)的非法砂石料经营者于2015年6月27日前自行清除砂石料、附属设施和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合法砂石料经营企业于2015年6月27日前按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选址完成外迁。
三、逾期未清理、关停或继续经营的砂石料场,由相关县(区)政府组织县(区)属城管、环保、国土、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清理、关停,没收非法经营设施及砂石料。
四、严禁大中型货车进入市区运送砂石料。
五、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石黄高速以北、京台高速以西,104国道以西、京沪高速以北,104国道东侧、石黄高速以南规划3处砂石料、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场集中经营区,有经营意愿者依法向辖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欢迎群众举报。
举报电话:
运河区 2050110 2012369 新华区 3155110
开发区 3209605 高新区 8697619 沧县 3160296 市数字城管平台 12319
201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