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发改委煤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限期治理主城区煤场。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市区京台高速公路(原京沪高速)、京沪高速公路(原廊沧高速)、石黄高速公路围合范围内禁止设置煤场和经营销售煤炭。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市区京台高速公路(原京沪高速)、京沪高速公路(原廊沧高速)、石黄高速公路围合范围内的非法煤炭经营企业于2015年7月31日前自行清除煤炭、附属设施和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合法煤炭经营企业于2015年7月31日前按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选址完成外迁。
三、逾期未清理、关停、搬迁的煤场,由相关县(区)政府依法组织清理、关停。
四、未经许可,严禁大中型货车进入市区运送煤炭。
五、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欢迎群众举报。举报电话:0317-2079361。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