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
政策公告公示

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社会组织年检的通知

2014/03/27 1.8w 阅读 416 点赞

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社会组织年检的通知


市级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升社会组织质量建设,提高社会组织的影响力和公信度,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规范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和《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现就2013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截止2013年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超过6个月的市级社会组织须参加年检;未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年检,但应在年检期间向市民政局报送登记后的工作总结与2014年工作计划。

二、年检时间

整体时间为2014年3月24日至6月15日。材料交报具体时间为:

1、2014年4月1日—2014年4月15日,业务主管单位为沧州市社科联、沧州市文联、沧州市科协、沧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社会组织。

2、2014年4月16日—2014年4月30日,业务主管单位为沧州市体育局、沧州市住建局、沧州市农牧局、沧州市司法局、沧州市财政局、沧州市工商局、沧州市工信局、沧州市林业局、沧州市质监局、沧州市供销社的社会组织。

3、2014年5月1日—2014年5月15日,业务主管单位为沧州市卫生局、沧州市教育局、沧州市科技局的社会组织。

4、2014年5月16日—2014年5月31日,业务主管单位为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沧州市民政局、沧州市民宗局、沧州市工经联、沧州市残联、沧州市妇联的社会组织。

5、2014年6月1日—2014年6月15日,业务主管单位为其他部门的社会组织。

三、年检方法和步骤

1、社会组织于2013年3月24日后,登录沧州民政网(http://www.czsmzj.cangzhou.gov.cn/)下载、填写好各种表格,准备好年检材料,做好自检工作;

2、社会组织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初审意见,经办人签字后加盖公章;

3、社会组织于规定的时间段内,将年检材料报送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21号市民政局窗口;

4、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

5、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年检结论,即“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并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四、年检内容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法规规章政策的情况;

2、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

3、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关信息披露制度和工作报告制度的情况;

4、服务沧州经济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群众的情况;

5、内部机构建设和换届情况;

6、内部管理制度及财务制度方面建设情况;

7、党组织建设、行风建设和反腐倡廉情况;

8、主要负责人有关政治面貌和现实表现情况(社会团体还须说明秘书长以上领导人员兼职情况);

9、服从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管理,积极参与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各种活动情况;

10、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步工作打算。

五、年检提交材料

1、社会团体提交材料: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两份);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两份);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4)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在2013年取得5A级社会组织证书的社会组织,只提交2014年工作计划,不用提交其它材料,且按快捷程序接受年检。

六、年检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年检结论。对财务有重大问题的社会组织,必要时登记管理机关直接进行财务审计;要求社会组织公开年检相关信息,并对所有社会组织随机采取抽检的方式,进行实地检查。

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确定“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2013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市民政局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设立“小金库”的。

14、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比对象收取费用的。

15、不服从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管理,不参与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各种活动的。

16、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社会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七、年检处罚

1、在年检工作中,登记管理机关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要求社会组织限期整改;对社会组织存在违规违纪活动的,将根据情节,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撤销登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活动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移交案件。

2、对“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社会组织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3、对不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定为年检不合格,对到时未参加2013年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并公告;对2012、2013年连续两个年度不参加年检的,或2012、2013年连续两个年度经整改后仍“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4、年检工作结束后,若发现社会组织在年检工作中弄虚作假,年检工作有重大问题的,可以对社会组织年检结论重新定为“不合格”并根据情况依法进行处罚。

八、有关工作要求

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应尽的法律义务,各社会组织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年度检查的审查手续。各业务主管单位要积极给予支持,加强沟通与协调,做好本次年检工作。

1、准时交报年检材料。市级各社会组织要如实填报有关年度

检查的材料,严格按照划分的时间段提交,不得逾期。

2、按照要求规范组卷。市级各社会组织要按照年检材料目录样版的要求,编制年检材料目录,将全部材料组卷,使用抽杆夹装订后提交。

联 系 人:梁璐、韩煜

联系电话:0317-2175171

地址: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21号民政局窗口

附件:社会团体2013年度检查报告书.doc

          民办非企业单位2013年度检查报告书.doc

                           2014年2月26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