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安全与管理的通知
沧民传〔2015〕29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市殡仪馆:
近年来,我市公墓发展速度较快,但在建设和管理中也暴露出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和单位无视国家的殡葬管理法规,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违法建设公墓,或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的性质,浪费土地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有的公墓单位有法不依,管理缺位,致使发生部分安全事故,损害了群众利益,极易引发不安定因素。为确保公墓安全运行,维护公墓单位的良好信誉,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公墓安全工作。民政部门作为公墓管理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和应急处置队伍,切实把安全做为头等大事来抓。墓区内要配备符合标
准要求的电子监控系统和灭火器材、消防水源等安全配套设施,并确保所有工作人员都会熟练操作。工作人员要24小时轮流值守,进行不间断巡逻,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置,防止墓区设施及骨灰丢失损毁等现象的发生。各相关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要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做到自查全面细致,自纠扎实有效。情况要于本月底之前向市局书面反馈。
二、规范公墓管理程序。要依法加强对本辖区公墓的管理,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积。严禁在公墓内搞封建迷信活动。公益性墓地不得擅自改变公益性性质,违规对外销售墓穴或骨灰寄存格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骨灰格位出售手续,严格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提供或出售墓穴和骨灰格位。经营性公墓墓穴和骨灰格位的认购活动只能在殡仪馆、公墓内进行,不准在其它场所设立销售机构。现已设立的营销机构要立即取消,拒不撤销的,要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取缔,严肃查处。严禁公墓、骨灰格位的转让、预售、炒买炒卖和传销等违法活动,一经发现,严厉打击,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三、加大执法监查力度。当前,有的地方私自兴建公墓,或改变公益性公墓的性质,违法对外经营,引发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和负面效应。各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主动协同公安、工商、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集中一定时间,统一部署,周密组织,对本区域内所有公墓,进行一次普遍清理和检查。清理检查要采取审计财务账目,进行实地实物调查的方式,尽快摸清公墓底数和现状,对清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按《河北省公墓整改意见》纠正和制止。凡易形成群体事件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通报有关部门,组成政府处理协调机构,采取财产保全等必要的司法措施,制定妥善的处理方案,做好处理工作。
沧州市民政局
201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