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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4/00004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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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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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沧州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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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沧州市审计局办公室关于修订《沧州市审计局审计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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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沧审办〔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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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1-11
- 主题词:
- 有效性:
沧州市审计局办公室关于修订《沧州市审计局审计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中心)、各分局:
沧州市审计局对《沧州市审计局审计执法公示办法》进行了修订,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沧审法〔2019〕15号文件同时废止。
沧州市审计局办公室
2024年1月10日
沧州市审计局审计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审计执法公示工作,增强审计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被审计对象及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审计执法公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审计执法,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审计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审计执法公示,是指审计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审计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审计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被审计对象及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审计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载体
第四条 沧州市审计局审计执法公示公开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在沧州市政府网站、沧州市审计局门户网站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内容。网络平台是主要载体。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审计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市内主流报纸、广播、电视、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示审计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利用沧州市审计局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等,公示审计执法相关内容。
第三章 事前公开
第五条 审计执法事前公开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沧州市审计局的职责、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内设执法机构及其职责分工等。
(二)执法人员。公示审计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号和执法范围等。
(三)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审计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规范性文件。
(四)执法权限。公示沧州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五)执法程序。公示审计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制定审计执法流程图。
(六)救济方式。公开审计执法对象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政府裁决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中共沧州市纪委、沧州市监委驻沧州市审计局纪检监察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被审计对象及行政相对人对审计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审计执法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沧州市审计局门户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法规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按照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沧州市审计局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沧州市司法局审核后公开;
(二)法规科负责编制沧州市审计局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经沧州市审计局负责人审定,报沧州市司法局审核后公开;
(三)法规科负责公示沧州市审计局审计执法人员清单,实现沧州市审计局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被审计对象的监督,方便群众查询;
(四)审计机关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沧州市审计局审计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审计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四章 事中公示
第七条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被审计对象或行政相对人审计执法的依据、执法事由、审计纪律、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五章 事后公开
第八条 审计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等。
第九条审计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审计执法下达的审计决定和结果由办公室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公开期限。审计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可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可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审计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审计决定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条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四)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审计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审计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责任制,各业务科室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的审计执法公示信息。
办公室负责将各业务科室审计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沧州市审计局审计执法信息公示程序,通过沧州市审计局门户网站相关栏目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三条建立审计执法公示信息反馈机制。对被审计单位反映公示的审计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报送沧州市审计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县(市、区)审计机关审计执法公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执法信息公开监测和应对机制,因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引发舆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应对。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沧州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沧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沧审法〔2019〕1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