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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4/00001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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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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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沧州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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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沧州市审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审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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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沧审办〔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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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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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文秘工作
- 有效性:
沧州市审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审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中心)、各分局:
《沧州市审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审计局办公室
2024年1月10日
沧州市审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根据《沧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依据法定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或义务,以市审委办、市审计局名义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局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印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沧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制定和管理。
第三条各科室(中心)、分局负责职责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报审、发布以及解读方案的制定等工作,并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等提出建议。
法规审理科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报请备案、集中清理等工作。
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保密审查、登记编号、发布等工作。
各科室(中心)、分局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政府治理效能;
(四)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
(五)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坚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第五条各科室(中心)、分局应根据工作要求,统筹推进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工作。
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科室职责的,由主办科室牵头,组织相关科室(中心)、分局联合起草。
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吸收专家学者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社会组织参与起草。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办法”“细则”“通知”“意见”等,但不得称“法”“条例”,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二字。
规范性文件名称为“规定”“办法”“细则”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
规范性文件的用语应当准确、简洁,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表述应当严谨、精练。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规定下列事项: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三)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四)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五)妨碍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六)依法不得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调研起草;
(二)评估论证;
(三)征求意见;
(四)合法性审核;
(五)集体审议决定;
(六)向社会公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例行调整和发布标准的;
(二)执行上级审计机关或市委市政府的紧急命令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的;
(三)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立即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的;
(四)其他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立即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明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未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为5年,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2年。
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不标注有效期。
第十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需要废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或者与已有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基层审计部门、相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管理相对人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还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起草科室(中心)、分局对于反映的意见建议应记录在案、研究处理,对存在分歧的意见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局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二条起草科室(中心)、分局应当对规范性文件涉及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认为存在社会稳定、生态、经济等方面风险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或信访评估,并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包括合法性审查以及保密审查。
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成后,起草科室(中心)、分局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起草说明等材料送法规审理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四)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法规审理科对规范性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一)是否符合法定职权和程序;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
(三)是否有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的内容;
(四)是否与市审计局现行规范性文件衔接;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法规审理科可会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进行联合审查。
第十六条法规审理科审查完成后,起草科室(中心)、分局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提交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办公室按照保密审查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七条起草科室(中心)、分局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补充;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起草科室(中心)、分局应说明理由和依据,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审议。
第四章规范性文件的审议与发布
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查完成后,报请局党组会研究审议。通过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局主要负责人签定、办公室登记编号后发布施行。
第十九条办公室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和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第二十条法规审理科在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5日内报市司法局备案,起草科室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法规审理科负责在每年1月底前向市司法局提交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备查。
第六章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清理
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应以市审委办或市审计局名义统一对外解释,起草科室(中心)、分局对于一般性的咨询,可作口头说明;需出具书面解释材料的,应报局主要负责人审定;涉及重大事项的,报局党组会审议后出具书面解释材料。
规范性文件的书面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起草科室(中心)、分局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满前3个月,就该文件的修改、废止和继续实施提出书面意见,报法规审理科。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情况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可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随时清理。
法规审理科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各科室(中心)、分局应积极配合,清理结果以目录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由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中心)、分局会同法规审理科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后,按程序答复相对人。被提出异议的文件内容存在违法或明显不当的,应宣布失效或者予以废止、修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发布规范性文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科室(中心)、分局和责任人不得评先评优,并视情节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法规审理科负责解释,其他关于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