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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4/00001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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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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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沧州市审计局
-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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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沧州市审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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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沧审办〔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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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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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审计
- 有效性:
沧州市审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中心)、各分局:
《沧州市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审计局办公室
2024年1月10日
沧州市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沧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河北省审计厅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执行法定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审计局依照法定职责作出的关系全市审计发展、社会影响面广、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下列活动:
(一)制定涉及全市审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制定涉及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三)以市审计局名义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对全市审计工作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具体决策事项,可根据前款规定并结合决策中的相关因素确定。
第四条突发事件应对、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其决策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涉及局内人事任免、内部管理事务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决策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法规审理科牵头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管理。
重大行政决策启动前,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六条在决策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决策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七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充分掌握信息,加强协商协调,注重合法权益保护。
第二章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
第八条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做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公众参与。对直接涉及外部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参照《沧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对不直接涉及外部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决策事项,要根据决策内容分别征求相关部门和市审计局机关内部意见。
(二)专家论证。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应当重点讨论研究有关专业性问题以及决策的可行性和成本效益等问题。专家论证一般应当采用会议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专家参与论证后,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
(三)风险评估。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承办单位组织风险评估。组织风险评估,应当考虑与决策有关的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实施成本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重视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中的不同意见,判断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和总体风险,研究控制和应对风险的相关措施。风险评估后应当制作评估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四)合法性审查。法规审理科对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方案经合法性审查后,报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六)决策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发公文,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九条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的组织工作,根据具体情况,相关工作可以一并开展,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提交法规审理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法规审理科应当及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法规审理科可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参与合法性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请集体讨论审议。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
第十二条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十三条提请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同时报送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草案及说明材料。
说明材料应当反映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决策依据;
(三)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主要工作情况;
(四)各方面总体意见,主要不同意见,风险评估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对相关意见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决策作出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公布,并及时将决策事项报法规审理科,由法规审理科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十五条办公室对决策事项进行保密性审查后,对依法应当公开的决策事项,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和调整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相关科室(中心、分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决策内容。
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第十七条决策承办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实施绩效情况等,应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提出评估意见,并根据情况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完善、调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
(四)局党组认为有必要。
第十九条承办、执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有关人员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推诿、拖延或者拒不执行,造成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承办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作为重要档案资料全部归档。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