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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4/00004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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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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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沧州市审计局
-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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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沧州市审计局办公室关于修订《沧州市审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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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沧审办〔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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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1-11
- 主题词:
- 有效性:
沧州市审计局办公室关于修订《沧州市审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沧州市审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修订解读
各科(室、中心)、各分局:
沧州市审计局对《沧州市审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进行了修订,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沧审法〔2019〕17号文件同时废止。
沧州市审计局办公室
2024年1月10日
沧州市审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审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沧州市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局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先由法规审理科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沧州市行政区域内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及其他重大审计处理决定。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拟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审计处罚决定;
(二)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才能作出的审计决定。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拟作出封存、暂停拨付与使用行政强制措施的审计决定。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审计处理是指:
(一)拟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等处理措施的审计决定;
(二)拟作出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决定;
(三)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处理处罚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沧州市人民政府、河北省审计厅、审计署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七条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八条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九条审计组提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经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复核后,经局领导批准,报送法规审理科进行审核。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报送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包括审计的依据、内容和时间,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四)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五)被审计对象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六)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出具的审核、复核意见书,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还应分别提交牵头业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机构的书面复核意见;
(七)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八)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九)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十)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规审理科认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审计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退回审计组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第十条法规审理科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四)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五)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七)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八)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十)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法规审理科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必要时,法规审理科可以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或者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法规审理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法规审理科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法规审理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法规审理科审核后制作形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
业务部门对法规科审核意见和建议应该进行研究采纳,根据情况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修改。业务部分对法规审理科审核意见有分歧的,由审计组长、分管局长与法规审理人员、总审计师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经局长开会研究,达成基本一致,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审计业务部门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规审理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法制审核书面意见和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审计会议决定由业务部门入卷归档。
第十五条业务部门承办人员、法规审理科审核人员以及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沧州市审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沧州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沧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沧审法〔2019〕1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