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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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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清四乱监督检查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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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清四乱监督检查办事指南
一、承办机构
沧州市水务局河湖管理与法规科
二、实施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等
三、办理时限
未规定办理时限
四、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五、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六、追责情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5号)第二十条“(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同3。
七、运行流程
1、根据有关审批部门内提供的批复、四乱相关摸底调查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选定监督检查对象。
3、上报领导审批。
4、下发相关通知,明确任务及分工。
5、通知相关县(市、区)按通知开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6、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告知检查结果,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7、按时间节点完成监督检查任务。
8、整理汇总任务完成情况,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