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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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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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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办事指南
一、承办机构
沧州市水务局水利工程监管科
二、实施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三、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五、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第30号)第二十条“(一)……(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第三十条“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第三十八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
2-2.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第十五条“1.工程阶段验收:阶段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凡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单项工程均。应进行阶段验收,如:截流(包括分期导流)、下闸蓄水、机组起动、通水等是重。要的阶段验收。2.工程竣工验收: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会同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主持验收。地方水利建设项目由地方水利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其中,大型建设项目验收,水利部或流域机构派员参加;重要中型建设项目验收,流域机构派员参加。”
3.同2。
4.同2。
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第30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不按时限要求组织法人验收或者不具备验收条件而组织法人验收的,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第四十三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六、追责情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验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同3。
5.同3。
6.同3。
七、运行流程
1.申请:项目法人提交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对项目法人报送的验收请验资料,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审查:主管业务处室组织对材料进行审查,达到竣工技术预验收条件的,印发竣工技术预验收通知;达不到竣工技术预验收条件的,予以退回;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不需要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的,直接印发竣工验收通知。之后,组建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并召开技术预验收会议,预验收专家组同意通过验收的,形成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未通过竣工技术预验收的,项目法人组织整改。整改工作完成后,组建竣工验收委员会,并召开工程竣工验收会议,验收委员会同意验收的,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不同意验收的,告知项目法人和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未通过原因,项目法人组织整改。
4.决定:印发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5. 送达:将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送达项目法人,同时,将档案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