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临时服务指南
时间:2026-08-26 信息来源: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问量:?
一、接收范围
适用于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采矿许可审批权限内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使用单位(含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办理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
二、事项类别
行政备案
三、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3.《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储量评审备案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
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法〉实施衔接过渡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5〕1704号);
6.《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2023〕58号);
7.《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科学管理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冀字〔2025〕6号);
8.《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3〕1号);
四、实施机构
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办理条件
1.报告编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行业规范、标准且附件齐全;
2.申请矿产资源评审备案的矿业权人应在勘查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交相关材料;
3.符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评审备案范畴:①市局审批权限内的探矿权转采矿权;②采矿权变更矿种或采矿权变更(扩大或缩小)范围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③市局审批权限内的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
4.市局认为应予评审、备案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六、申办材料
申请人申请评审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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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份数 |
纸质/电子 |
材料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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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函 |
1 |
纸质原件 |
填写自然资办发〔2023〕26号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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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 |
1 |
纸质原件 |
填写自然资办发〔2023〕26号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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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含附图、附表、附件) |
1 |
纸质 |
报告附件能够满足评审要求 |
其中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附件如下:
1、核实工作委托书(矿业权人委托编写单位编制报告的委托说明);
2、矿业权人权属证明复印件;
3、矿业权人(委托人)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的书面承诺;
4、报告编写单位及主编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的书面承诺;
5、核实报告的初审意见(编写单位内部的初步审查意见);
6、工业指标论证报告或相关材料(工业指标发生变化的);
7、县局出具的深部扩界勘查实施方案备案意见(采矿权深部扩界的);
8、野外验收意见复印件、验收专家名单及专家签名(新增工程);
9、最近一次报告经评审备案或批准、认定的,应附相应评审备案复函(证明)或批准、认定文件的复印件;
10、矿业权范围与矿产资源储量范围叠合图;
11、本次报告与最近一次报告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关系图;
12、报告编写单位工作背景及报告主编的业务工作经历材料;
13、矿业权人(委托人)提供或编写单位收集的原始地质资料清单;
14、报盘数据等其他应附的文件,mdb格式报盘数据生成须通过录入工具完成(下载地址:https://www.mnr.gov.cn/fw/xzfw/rj/kc_19224/kczydj/202202/t20220214_2728566.html)
15、脱密处理承诺书。
附图如下:
1、核实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图及剖面图(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需单附);
2、探矿工程分布图;
3、采样平面图;
4、钻孔柱状图(包括测井柱状图,所有新增钻孔,原有钻孔典型代表3个-5个);
5、槽探、浅井、坑道工程素描图(所有新增工程,原有工程典型代表3个-5个);
6、图解荒料率测定点素描及叠合图(所有新增工程,原有工程典型代表3个-5个,饰面石材矿附);
7、节理裂隙发育程度图(饰面石材矿附);
8、勘查线剖面图(采用剖面法估算资源储量的,应与资源储量估算剖面图合并);
9、矿体水平断面图或中段平面图;
10、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矿业权权属范围叠合图(报告正文有相应插图时,附图可略);
11、资源储量估算图(垂直纵投影或水平投影资源储量估算图或矿体底板(或顶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等);
12、资源储量分布垂直纵投影图或水平投影图(剖面法附)。
13、其他必要时应附的附图。
附表如下:
1、控制测量及勘查工程测量成果表(新增工程);
2、采空区测量成果表;
3、探矿工程施工情况表(新增工程):
4、采样及样品分析结果表(定性半定量全分析、化学全分析、基本分析、组合分析、物相分析、单矿物分析、内检、外检等);
5、岩石、矿石物理性能测定结果表;
6、岩石力学试验成果表;
7、矿体厚度计算表;
8、矿石体积质量(体重)计算表;
9、单工程平均品位、厚度计算表;
10、块段面积、平均品位、平均厚度计算表;
11、块段资源储量计算表;
12、资源储量估算汇总表;
13、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表(反映资源储量增减变化情况);
14、主要含水层钻孔静止水位表(可作报告正文插表);
15、钻孔抽水试验成果汇总表(可作报告正文插表);
16、矿坑水动态观测成果表(可作报告正文插表);
17、风化带、构造破碎带及含水层厚度统计表;
18、矿坑涌水量汇总表;
19、井、泉、生产矿井和采空区调查资料综合表;
20、水质分析成果汇总表;
21、土样分析试验、岩石物理力学试验结果汇总表(可作报告正文插表):
22、地温测量结果表(可作报告正文插表);
23、地质环境(含灾害)调查表;
24、平台节理裂隙发育程度统计结果表(饰面石材矿附);
25、平台荒料率统计结果表(饰面石材矿附);
26、其他应附的表。
七、办理方式
线下受理: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矿科(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54号)提交申请材料。
八、办理基本流程
(一)受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矿科对申请材料进行要件审查,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出具受理通知。材料齐全、属于本级审查权限、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审批职权范围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暂停受理的,或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但能够补正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需重新提交申请。
(二)评审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三)发送审查结果
形成评审意见后,向申请人发送审查结果。

十、评审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会议,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现场核查、评审过程中报告修改及复核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查结果
向申请人发送审查结果并备案。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在评审单位组织的评审会议上,陈述意见、进行答辩;
2.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组织编制、修改报告;
3.按要求组织本单位和报告编制单位的相关技术人员参加评审会议;
4.在报告评审各环节报送的报告文本、图件及电子版资料,不涉及国家、军事、商业秘密,不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信函咨询: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54号)。
(二)电话咨询:0317-2208360
十五、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54号)
时间:冬令时(9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8:30—12:00,13:30—17:30,夏令时(6月1日至8月31日):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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