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采方案临时服务指南
时间:2026-09-15 信息来源: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问量:?
一、接收范围
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采矿许可审批权限内的矿产资源开采方案审查。审查情形包括首次申请采矿许可证、变更开采区域(拟扩大或缩小开采区域内涉及资源储量或采矿工程)、变更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和非金属露天矿山变更采矿方法;采矿许可延续,或矿山累计查明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等情形,矿业权人需要调整《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的。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矿产资源开采方案审查
审批类别:技术服务
三、事项审查类型
采矿许可证申请要件专家审查。
四、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3.《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
4.《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 DZ/T 0462)。
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法〉实施衔接过渡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5〕1704号)。
6.《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2023〕58号)。
7.《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勘查方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矿产资源开采方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6〕4号)。
8.《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采矿权扩大开采区域范围协议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6〕3号)。
9.《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科学管理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冀字〔2025〕6号)。
10.《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3〕1号)。
11.《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矿产资源法〉实施衔接过渡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自然资办函〔2025〕61号文)。
五、接收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决定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审查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为矿业权人或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可的申请主体。
(二)申请事项属于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权范围。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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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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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矿产资源开采方案 |
原件 |
1 |
电子 |
包含①文本、附件、附图,②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编制信息及承诺书,③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综合信息表,④拟申请范围电子坐标;⑤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首次申请采矿许可证和整合、调整矿区范围实现水平分层(“横切”式)开采的无需提交;⑥探矿权转采矿权的需提交探矿权不动产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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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采矿权出让合同 |
复印件 |
1 |
电子 |
首次办理采矿许可证时需提交,探转采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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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和评审意见书或其它地质储量依据文件 |
复印件 |
1 |
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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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取水许可批准文件 |
复印件 |
1 |
电子 |
地热、矿泉水需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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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电子 |
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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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整合方案、非金属露天矿山调整矿区范围实现“横切”式开采方案的省厅批复 |
复印件 |
1 |
电子 |
涉及整合的、非金属露天矿山调整矿区范围实现水平分层(“横切”式)的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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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核查意见 |
原件 |
1 |
电子 |
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无需申请人提交;首次申请采矿许可证、已经省厅批准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和整合、调整矿区范围实现水平分层(“横切”式)开采的无需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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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县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联合办公室意见 |
复印件 |
1 |
电子 |
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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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1 |
电子 |
委托其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矿业权申请人出具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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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开采方案的提交1、3、6、7项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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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材料提交
通过河北省自然资源电子政务系统县级端口提交。
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受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矿科对申请材料和申请的开采区域范围管控条件进行审查,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材料齐全、属于本级审查权限、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审批职权范围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暂停受理的,或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但能够补正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需重新提交申请。
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需征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务、文物、林业和草原部门的意见(征求意见不计入审查时限)。
(二)评审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三)发送审查结果
形成评审意见后,向申请人发送审查结果。

十一、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
十二、审查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会议,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现场核查、征求意见、评审过程中方案修改及复核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查结果
审查单位向申请人发送审查结果。
十五、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在评审单位组织的评审会议上,陈述意见、进行答辩;
2.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审结果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自然资源厅书面申请复审;
3.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部门举报审查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二)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组织编制、修改矿产资源开采方案;
3.按要求组织本单位和报告编制单位的相关技术人员参加评审会议;
4.在方案评审各环节报送的方案文本、图件及电子版资料,不涉及国家、军事、商业秘密,不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
十六、咨询途径
(一)现场、信函咨询: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54号)
(二)电话咨询:0317-2208360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54号)
(二)办公时间:冬令时(9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8:30—12:00,13:30—17:30,夏令时(6月1日至8月31日):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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