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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方案临时服务指南

2026/09/14 1.2w 阅读 176 点赞
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勘查方案临时服务指南

时间:2026-09-15 信息来源: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问量:?


  一、接收范围

  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勘查许可审批权限内的矿产资源勘查方案审查。审查情形包括勘查许可证首次申请、延续申请及变更申请(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域,包含探矿权合并或分立)和勘查方案重大调整(勘查方案新增钻探或坑探方法手段)时提交的勘查方案,以及新设非金属露天矿山财政出资前期勘查项目市县编制的;因变更勘查方法手段、工程部署等,矿业权人根据需要编制《矿产资源勘查方案》的。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矿产资源勘查方案审查

  审批类别:技术服务

  三、事项评审类型

  勘查许可证申请要件专家评审。

  四、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3.《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

  4.《关于在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中全面实施绿色勘查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22号)。

  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法〉实施衔接过渡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5〕1704号)。

  6.《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科学管理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冀字〔2025〕6号)。

  7.《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3〕1号)。

  8.《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2023〕58号)。

  9.《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采矿权扩大开采区域范围协议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6〕3号)。

  10.《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勘查方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矿产资源开采方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6〕4号)。

  11.《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矿产资源法〉实施衔接过渡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自然资办函〔2025〕61号文)。

  五、接收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决定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审查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为矿业权人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可的申请主体。

  (二)申请事项属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权范围。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备注

1

矿产资源勘查方案

原件

1

电子

包含①文本、附件、附图;②矿产资源勘查方案编制信息及承诺书;③矿产资源勘查方案综合信息表;④拟申请范围电子坐标;⑤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或勘查许可证复印件,首次申请勘查许可证和财政出资勘查项目的无需提交

2

探矿权出让合同

复印件

1

电子

首次申请勘查许可证时需提交。

3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

原件

1

电子

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无需申请人提交;首次申请勘查许可证无需提交。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

1

电子

委托其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矿业权申请人出具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勘查方案的提交1、3项材料。

  (二)申请材料提交

  通过河北省自然资源电子政务系统县级端口提交。

  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受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矿科对申请材料和申请的勘查区域范围管控条件进行审查,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出具受理通知。材料齐全、属于本级审查权限、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审批职权范围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暂停受理的,或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但能够补正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需重新提交申请。

  (二)评审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三)发送审查结果

  形成评审意见后,向申请人发送审查结果。

  十一、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

  十二、评审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会议,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现场核查、评审过程中方案修改及复核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查结果

  审查单位向申请人发送审查结果。

  十五、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在评审单位组织的评审会议上,陈述意见、进行答辩;

  2.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审结果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申请复审;

  3.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举报评审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二)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组织编制、修改矿产资源勘查方案;

  3.按要求组织本单位和报告编制单位的相关技术人员参加评审会议;

  4.在方案评审各环节报送的方案文本、图件及电子版资料,不涉及国家、军事、商业秘密,不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

  十六、咨询途径

  (一)现场、信函咨询: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54号)

  (二)电话咨询:0317-2208360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54号)

  (二)办公时间:冬令时(9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8:30—12:00,13:30—17:30,夏令时(6月1日至8月31日):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附件:

  1. 矿产资源勘查方案临时编制指南(非油气矿产).doc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doc

  3. 代理人身份证明.doc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