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阳光民政建设年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民政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增强全市民政干部职工的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廉政意识,推动各项民政工作落实和创新发展,树立和维护民政部门的良好形象,经市局研究,决定在全市民政系统开展阳光民政建设年活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民政部门承担着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职能,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民政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权力运行,依法保障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大力推进“阳光民政”建设,加大公开力度,不断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公开的手段推动服务理念和工作方式的转变,以公开的办法推动各项民政政策的落实,从体制机制上对民政权力运行、民政资金使用予以约束,对于提高民政依法行政水平、优化民政事业发展环境、提升民政为民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阳光民政”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局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重要论述,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以促进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为目标,以强化监督制约为重点,紧紧围绕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公开力度,逐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权力“阳光”运行体系,为推动全市民政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强化民政工作阳光透明公开,全面提高群众对各项民政惠民政策的知晓率、参与率、监督率,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政策在阳光下公开、民生在阳光下改善、作风在阳光下转变,用实际行动赢得广大群众的关注与支持,使民政干部职工的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行政行为明显规范,服务态度明显改善,工作效能明显提高,政务环境明显优化。
三、主要内容
(一)全面梳理职权。按照职权法定的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职责,编制职权目录。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既要全面梳理每一项工作职责,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又要严守权力边界,不得越界定权。对存在部门职责交叉的事项,要加强衔接协调,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明确权限责任,做到职能明晰、业务衔接、运转有效,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
(二)完善运行机制。各单位、各科室职权确定后,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科学化、规范化、人性化的理念,健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做到内容具体、要求明确、程序清楚、便于实施,使各项工作和各个岗位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同时,对各项民政业务和管理事项制定详细规范的工作流程和服务流程,使每项工作都有一张流程图与之相对应,方便服务对象。要明确各科(股)室、分管领导以及主要领导的职权与责任,将限时办结制、首办负责制、集体决策制度、逐级审批制度、阳光公开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均纳入其中,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权力“阳光”运行体系。
(三)推进全面公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执法公开、党务公开和办事公开。要加强信息公开机制建设,通过民政信息网、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公开民政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办事指南、部门职能、监督电话等信息,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内容,要全面公开,接受群众咨询和监督。要全面提升服务质量,认真落实公开承诺和便民措施,实行一次性告知,提高办事效率,构建为民、利民、便民的政务公开体系和监督体系,树立良好的民政形象。
四、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1月30日至2月28日)
制发开展“阳光民政建设年”活动的通知,成立领导小组,建立领导和办事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确定“阳光民政”的主要内容、实施步骤、工作要求等。各县(市、区)民政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动员全体干部职工积极主动参与此项工作。要梳理并明确各科(股)室及内设机构的工作职责,做到职能明确、衔接顺畅。在此基础上,各县(市、区)民政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依据工作职责,分别制定具体的活动实施方案,明确活动的具体内容、标准、方法等。各县(市、区)民政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的实施方案于2月28日前报市局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规范流程阶段(3月1日至3月31日)
各县(市、区)民政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对每一项工作进行认真梳理,修订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规范性文件及工作流程,明确工作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办理方式等,并制作相应的流程图。市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的工作制度制定情况和流程图修订完善情况于3月31日前报局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推进实施阶段(4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县(市、区)民政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按照修订完善的工作制度和流程,抓好推进落实,全面落实“阳光民政”的具体举措,进一步完善服务、公开内容。
(四)检查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市局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发放问卷、明察暗访、查阅档案等方式对各县(市、区)民政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阳光民政建设年”活动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并形成检查验收报告。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对“阳光民政建设年”活动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阳光民政”管理制度和监督办法,构建“阳光民政”长效机制,确保各项民政工作走上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轨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市局成立“阳光民政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阳光民政建设年”活动的牵头协调工作。各县(市、区)民政局、局属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岗位责任,扎实推进“阳光民政建设年”活动有效开展。
(二)搭建平台,完善机制。要本着简便易行、方便群众、因事制宜、便于监督、灵活多样的原则,搭建形式多样的民政公开平台。要加强民政信息化建设,将民政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把社会关注的热点和与群众息息相关的民政业务,在民政网上公布并不断充实更新。要发挥好媒体作用,对涉及面广、需要告知社会的事项要在媒体上及时公开。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开监督电话、网上信箱等,及时处置举报投诉内容,掌握群众意见。要在醒目位置设立公开栏,随时公布有关工作。要根据工作需要,编印便民手册或服务指南,为办事群众提供方便服务。同时,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阳光民政”长效机制,固化各项制度,实现“阳光民政”常态化、规范化。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运用各级民政网站和工作内刊,开设专栏,大力宣传“阳光民政建设年”活动的重要意义、目标要求、主要任务,营造浓厚氛围。要注重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树立先进典型,大力推广好做法、好经验。
(四)搞好督导,注重效果。市局已把推进“阳光民政建设年”活动列入年终考核体系。市局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力度,经常深入各单位、各科室,检查活动开展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年内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工作交流,及时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对工作措施不得力、公开效果不明显、社会群众不满意的单位,要查找原因,限期整改,确保“阳光民政建设年”活动取得实效。
沧州市民政局
201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