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信息宣传工作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沧民字〔2015〕31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各单位:
《沧州市民政局信息宣传工作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沧州市民政局
2015年7月10日
沧州市民政局信息宣传工作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政信息宣传工作的管理,提高信息宣传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宣传民政、服务决策、增进交流、促进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宣传工作以建设人民满意的阳光民政为指导,以为领导决策指导服务、为民政事业发展服务为宗旨,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二章 工作管理
第三条 信息宣传工作实行审批制度。上报信息及稿件,都要经所在单位(科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市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对外发布的政策性、敏感性较强的信息须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重要信息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信息宣传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员培训、考核及同上级部门有关业务方面的工作协调,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宣传报送工作。各单位(科室)要建立健全信息宣传工作网络,根据工作岗位性质,确定一名专兼职信息宣传员。
第五条 沧州民政网是我市民政系统发布信息的重要载体。局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六条 局办公室应做好有关信息资料(含稿件、录像、录音、照片等及相关电子文档)的整理和保存工作。凡重要的信息资料由局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三章 队伍建设和职责要求
第七条 专兼职信息宣传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过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
(二)具有高度的工作热情和敏锐的信息意识;
(三) 具有一定的文字处理能力和调研能力;
第八条 信息宣传员的职责和任务
(一)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定期向市民政局推荐先进典型和新闻线索,积极向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特别是《中国社会报》、《中国民政》等民政报刊,推出重要新闻稿件。负责对重要采访活动安排、联络、协调和接待工作。
(二)局机关各科室:紧紧围绕承担的重点工作和社会关注的民政热点话题,全面、准确地向公众介绍民政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和成效,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为公众解疑释惑。
(三)局属各单位:紧密结合工作职能和阶段性工作重点,挖掘民政工作亮点,及时准确提供新闻线索,并做好新闻媒体采访的联络、配合工作。
(四)及时报送本单位、本科室的主要活动、工作进度和取得的成绩,以及工作中的新思路、新做法、新经验;
(五)按照领导要求开展信息调研工作;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信息宣传工作任务。
第九条 各单位(科室)应加强信息宣传工作人员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关心信息宣传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调动信息宣传人员的积极性,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为做好信息宣传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第四章 报送方式和要求
第十条 各单位(科室)信息统一报送到局办公室。信息报送实行无纸化方式,可通过电子邮件或OA系统报送。
第十一条 信息报送的质量要求
(一)信息报送要客观、全面、准确、及时,上报前应当核实并按程序审批同意。
(二)实事求是,防止以偏概全。
(三)主题鲜明,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件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四)反映的思路举措和工作经验有新意。
(五)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要有一定的深度,要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六)具有宣传民政、辅助决策和促进工作的实际意义。
第十二条 信息宣传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五章 考核和奖励
第十三条 信息宣传考核统计范围:沧州民政网、市委办公室《沧州快报》、市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沧州日报、沧州晚报、沧州电视台等市级信息刊物和媒体;河北省民政厅网站、河北日报、燕赵都市报等省级信息刊物和媒体;民政部网站、《中国民政》、《中国社会报》等国家级信息刊物和媒体。
第十四条 信息宣传实行考核计分制度。
(一)每报送1篇信息计1分(调研性信息计2分)。
(二)沧州民政网采用的每篇计2分(调研性信息计4分);市委、市政府采用一条计5分,综合类一条计10分,被市级领导批示的信息每篇计15分,市主要领导批示的每篇计20分(多人批示以最高分计,不累计);省级以上信息采用一篇计10分,省级以上有关领导批示信息每篇计30分。
(三)各单位(科室)实行每月考核底分制度。各县(市、区)民政局考核底分为8分(每周必须上报2篇信息);各科室考核底分为4分(每周必须上报1篇信息);局属各单位考核底分为2分(每两周必须上报1篇信息)。
(四)凡经局办公室调度,各单位(科室)提供素材后在信息刊物及媒体上发表的稿件,均可为各单位(科室)按上述规定进行计分。
(五)对紧急或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事发后3小时内上报办公室,迟报每条扣5分,如在事发后2小时内上报每条奖励3分,对超过24小时未报的,以不报或漏报论处,每条扣10分。
第十五条 信息报送工作实行季度通报制度,每季度初通报上季度各单位(科室)信息报送采用数量、计分及排名情况。
第十六条 奖惩
(一)将信息宣传工作纳入全市民政工作综合评估范围,局办公室根据年度总得分以及稿件发表佐证进行排名,并作为年底评估的重要依据。
(二)对迟报、漏报、瞒报紧急或重大信息及不按规定上报信息或丢失重要信息档案及严重失职的单位(科室),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各单位指各县(市、区)民政局、局所属各单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九条 2013年6月7日印发的《沧州市民政局信息工作管理办法》(沧民字〔2013〕31号)、《沧州市民政系统信息宣传工作管理考核办法》(沧民字〔2013〕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