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
政策公告公示

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2017/03/08 4.7k 阅读 118 点赞

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14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108号)精神,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和《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冀民〔2016〕10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根据城乡消费支出水平差异,分为城镇和农村两类基本生活标准。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每人每月715元执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每人每年5600元执行。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水平,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二、分类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照料护理标准

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特困供养人员按生活自理状况可分为三类:即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A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B类)和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C类)。对A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执行,对B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执行。原则上集中供养、分散供养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标准应一致。

三、规范照料护理费使用和发放

照料护理费用可由县级民政部门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照料护理补助资金统一拨付至供养服机构,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用于集中救助供养对象照料护理开支。对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原则上实行集中供养,因特殊原因不能集中供养的经本人同意后,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委托其亲友、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社会服务工作机构、供养服务机构等提供照料护理。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与被委托的照料护理组织、机构或人员签订委托书,受委托的照料护理组织、机构或人员要与照料护理服务对象签订照料护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分散供养的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合理确定照料护理补助资金发放方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好配套资金,落实好工作责任,确保按时限、按要求、按标准完成提标工作。

(二)各县(市、区)制定的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标准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区)可建立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三)各县(市、区)要在2017年3月底前完成本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的调整和照料护理标准的制定工作,并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四)新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沧州市民政局 沧州市财政局

2017年2月13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