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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537238/20000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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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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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沧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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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转发《关于加强新建社区配套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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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沧民字〔202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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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09-07
- 主题词:
- 有效性:
转发《关于加强新建社区配套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党委组织部、党委政法委、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体育局、行政审批局:
现将河北省民政厅等14部门《关于加强新建社区配套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冀民〔2021〕6号)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新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配建管理。新建住宅小区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规定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新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党群综合服务设施)落实每百户居民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按户计算不足500平方米的,按不少于500平方米保障。社区党组织牵头管好用好社区配套服务机构场所及设施,加强日常维护和安全防范,根据社区居民需要,科学布局各类服务场所功能。
二、规范社区服务组织体系建设。对符合社区设置标准,居民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新建小区,由街道(乡镇)负责制定社区设立方案。街道(乡镇)党组织在做好新建社区党员信息采集的基础上,结合党员数量分布情况,及时建立或调整社区党组织,设立社区居委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上一级组织、民政部门备案。同时做好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建、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楼门(栋)长的配备和社区综合服务站的规范。新建社区要把社区(党群)综合服务设施面积达标、健全的社区服务组织体系、符合地名管理规范的社区名称及管理四界清晰作为社区成立的必备要件。
各地要把新建社区配套服务机构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新建住宅小区时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确保新建社区配套设施的及时交付使用,更好的服务居民,满足居民对社区美好生活的向往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