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道路运输企业、经营业户:
为进一步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的打击力度,优化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158号)等规定,按照省治超办《关于全省集中开展打击货运车辆非法改装的通知》(冀治超办字[2014]1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集中开展打击货运车辆非法改装通告如下:
一、实施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8月15日—31日):各道路运输企业、经营业户要对企业所属车辆进行全面自查自纠,采取措施,积极整改,自行恢复原状,未恢复原状的不得上路行驶。
2、综合治理阶段(9月1日—10月15日):公安、交通路政、交通运管将成立路面联合执法组,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及周边主要路段对疑似改装车辆实施检查。对经查车辆存在擅自改装现象的,应暂扣车辆到指定停车场,依法予以处罚。对同时存在疑似超限超载的要引导至超限检测站上磅检测,并依法予以查处。
3、长效治理阶段(10月15日以后):每月利用3—4天的时间开展一次短时间的集中整治行动,形成长效机制。
二、整治重点
三轴(含三轴)以上货运车辆。包括:
1、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承载限值,即擅自加高、加宽、加长货厢拦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擅自增加轮胎数量;擅自增加车轴数量。
2、擅自改变车辆主要总成部件,即擅自更换与原车型不一致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或车架;更换车辆车身或罐车罐体。
三、开展汽车整车、专用车生产(改装)企业监督检查
1、各县(市)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要组织工信、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成立汽车生产改装企业联合检查组。对全市汽车整车、专用车生产(改装)企业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主要检查生产(改装)的公路运输车辆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性的情况。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逐一进行检查并进行登记,对未按产品公告生产产品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按照相关规定召回违法生产(改装)车辆,并依法予以处罚。
2、对联合执法查处的非法改装货运车辆实施责任倒查,追究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责任,属于已取得车辆改装资质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经营资格。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
四、倒查非法改装企业、车辆所属运输企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1、以被认定的非法改装运输车辆为线索,积极追查非法改装运输车辆来源与非法改装企业,对驾驶员和车主进行讯问,详细了解改装企业或维修厂(站)等有关信息,报当地治超办,由工信等部门依法追究非法改装企业或个人的责任。
2、对联合执法期间查处的车辆,交通运政部门要全部予以登记,倒查车辆所属运输企业,对整改落实不到位情节严重,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发证运管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特此通告
201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