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政告[2016]24号
为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管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对高架广告进行专项整治。
一、 整治范围
(一) 海河路(含)、长芦大道(含)、渤海路(含)、京沪高速铁路(含)合围区域和解放路东路、307国道新华区管辖路段,迎宾大道的渤海路至石黄高速公路运河区管辖路段,石黄高速公路引道,廊沧高速公路连接线;开发区沧盐路(含)、经九路(含)、307国道(含)、兴业路(含)合围区域和解放路东路、307国道开发区管辖路段。
(二) 京沪、石黄、京衡、保沧高速公路沧州辖区沿线。
二、 整治内容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以上范围内本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且在许可期限内的高架广告的整治工作;拆除超出本部门行政许可期限的高架广告;京沪高速公路管理处、石黄高速公路管理处等高速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以上整治范围内各自具有管辖权的区域高架广告的整治工作,拆除无许可手续擅自设置和超出行政许可期限的高架广告。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无行政许可手续擅自设置(注:不能提供真实有效行政许可手续的均无许可手续)的高架广告依法予以拆除。
三、 整治步骤
2016年4月15日前,无行政许可手续擅自设置和超出许可期限的高架广告的权属责任人须自行拆除;2016年4月16日至5月31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对各自管辖区域内逾期未自行拆除的高架广告依法进行拆除。
四、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各户外广告公司(高架广告权属责任人)要认真做好自查工作,按要求拆除,并做好拆除后的道路修缮工作。
五、 凡阻碍相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