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抚恤补助申请程序
一、优抚对象临时困难补助申请
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村、乡(镇、街道)加具意见,区民政部门审批后发放。
二、优抚对象关系迁移
由本人提出申请,凭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有单位的,出具单位证明)和迁入地的户口证明到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接收手续。
三、优待金发放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制定,生活困难残疾军人、烈属、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适当优待,并按当地的标准一年兑现一次。
四、抚恤、定期抚恤、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发放
1、享受人员: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享受残疾抚恤,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享受定期抚恤,符合条件的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可享受定期定量补助。
2、标准: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的抚恤、定期抚恤、定期定量补助金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但最低标准每人每月不能低于70元。
3、发放办法:残疾抚恤金每半年发放一次,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每季度发放一次。
五、咨询电话:0317-5200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