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社会工作人才资源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中共沧州市委组织部
沧 州 市 民 政 局
关于开展全市社会工作人才资源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民政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市民政局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沧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中共沧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沧组通字〔2016〕11号)、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办公室 河北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统计的通知〉的通知》(冀民办函〔2016〕5号)要求,为全面掌握全市社会工作人才资源分布状况,加快社会工作领域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现就开展全市社会工作人才资源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对全市社会工作人才资源进行全口径调查统计,摸清底数,明细结构分布,为制定我市有关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依据。
二、时间安排
请务于2016年5月28日前,将盖章后的数据统计表及电子版报送至沧州市民政局人事科。
联系人:葛世骥 电话:5200869 传真:5200810
电子邮箱:rsk869@126.com
三、统计方式
根据《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人才资源统计的通知》(组通字〔2015〕49号),社会工作主要分布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减灾救灾、公益慈善、优抚安置、社区建设、扶贫开发、就业服务、教育辅导、卫生计生服务、司法矫正、人民调解、信访调处、青少年服务、残疾人服务、养老服务、婚姻家庭服务等工作领域,具有跨行业、跨部门、跨所有制和高度分散的特点。涉及的职能部门、群团组织和社会团体主要有:民政、老龄、组织、教育、公安、司法、人社、卫生计生、信访、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社会工作人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社工服务机构的统计标准和口径,请参照社会工作人才资源统计指标说明(附件1)。
四、统计内容
全市社会工作从业人员(附件2)、社会工作人才(附件3)、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附件4)、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附件5)、社工服务机构(附件6、7)相关数据。上述统计数据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五、相关要求
1、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全市首次社会工作人才资源调查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统计工作顺利进行。按照要求,各县(市、区)组织部要对调查统计工作给予大力指导和支持;各县(市、区)民政局具体负责,主动协调本地区同级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统计。
2、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客观、真实、全面、准确的原则,科学运用统计方法,加强审核把关,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有效。
3、统计表格以及各县(市区)历年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名单可到http://www.mzj.cangzhou.gov.cn/(沧州市民政局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
附件:1. 社会工作人才资源统计指标说明
2. 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统计汇总表
3. 社会工作人才统计汇总表
4.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统计汇总表
5. 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统计汇总表
6. 社工服务机构数量统计汇总表
7. 社工服务机构情况统计汇总表
(下载:全市社会工作人才资源统计表2-7.xls)
中共沧州市委组织部 沧州市民政局
2016年5月10日
附件1
全市社会工作人才资源统计指标说明
一、关于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社会工作
社会工作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在社会服务、管理等领域,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的职业活动。
(二)社会工作人才
指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中,具有良好思想道德素质并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为社会服务事业做出积极贡献的人员。(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可统计至初级,既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又获得其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重复统计)
(三)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
(四)社会工作从业人员
是指目前职业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督导、机构管理工作的实际在岗人员。
(五)每万人拥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数量
是指在本地区常住人口中,每万人中目前职业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督导、机构管理工作的实际在岗人员数量。
二、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主要分布领域
(一)组织系统
统计对象:社会工作从业人员重点统计在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组织履行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部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二)教育系统
1.教育类事业单位。如各类普通学校、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等。
2.教育类社会组织。如各类教育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教育机构等。
统计对象: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主要统计从事学生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咨询、就业指导及其他与社会工作密切相关服务的专职人员。
(三)公安司法系统
1.公安司法类行政及事业单位。如看守所、少管所、戒毒所、监狱、劳教所、街道司法所、派出所等。
2.公安司法类社会组织。如公安司法类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等。
统计对象: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主要统计直接从事社区矫正、违法犯罪对象感化、人民调解、安置帮教、辅助戒毒、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其他与社会工作密切相关服务的专职人员。
(四)民政老龄系统
1.社会福利机构。
(1)社会福利类事业单位。如各类老年人福利院、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儿童福利院、儿童家庭寄养服务中心、残疾人(精神病人)福利院、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康复医院等。
(2)社会福利类社会组织。如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等。
统计对象: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主要统计分管业务领导、与社会工作密切相关的业务处(科)室的工作人员、社会工作处(科)室的工作人员。
2.社会救助机构。
(1)社会救助类事业单位。如各类农村养老院、敬老院、五保家园、救助管理站、流浪儿童保护中心、社会救助管理中心(所)、低保中心(所)等。
(2)社会救助类社会组织。如各类社会救助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等。
统计对象: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主要统计分管业务领导、与社会工作密切相关的业务处(科)室的工作人员、社会工作处(科)室的工作人员,以及开展入户调查、家庭贫困状况评估、为困难家庭提供直接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3.收养服务机构。
(1)收养服务类事业单位。如儿童收养服务中心等。
(2)收养服务类社会组织。如各类收养服务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等。
统计对象: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主要统计分管业务领导、与社会工作密切相关的业务处(科)室的工作人员、社会工作处(科)室的工作人员。
4.优抚安置机构。
(1)优抚安置类事业单位。如荣誉军人康复医院(中心)、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军安中心、军休所、军供站、烈士陵园等。
(2)优抚安置类社会组织。如各类优抚安置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等。
统计对象: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主要统计分管业务领导、与社会工作密切相关的业务处(科)室的工作人员、社会工作处(科)室的工作人员。
5.社会慈善机构。
(1)社会慈善类事业单位。如社会捐赠中心等。
(2)社会慈善类社会组织。如各类社会慈善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等。
统计对象: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主要统计分管业务领导、与社会工作密切相关的业务处(科)室的工作人员、社会工作处(科)室的工作人员。
6.减灾救灾机构。
(1)减灾救灾类事业单位。如减灾备灾中心等。
(2)减灾救灾类社会组织。如各类减灾救灾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等。
统计对象: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主要统计分管业务领导、与社会工作密切相关的业务处(科)室的工作人员、社会工作处(科)室的工作人员。
7.婚姻登记类服务机构。
(1)婚姻登记类事业单位。如婚姻登记机构等。
(2)婚姻登记类社会组织。如各类婚姻登记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等。
统计对象: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主要统计提供劝和、调解、家庭教育或其他与社会工作密切相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分管上述业务的部门或单位领导。
8.殡葬服务机构。
(1)殡葬服务类事业单位。如各类殡仪馆、殡葬服务中心、公墓等。
(2)殡葬服务类社会组织。如各类殡葬服务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等。
统计对象: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主要统计从事接待服务、殡葬礼仪服务、家属安慰、哀伤辅导等工作的人员以及分管上述工作的部门或单位领导。
9.社区服务机构。
(1)社区服务机构。如社区服务中心、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社区工作(服务)站等。
统计对象:主要统计直接开展与社会工作密切相关服务的人员。
(2)城乡居民自治组织。如村(居)委会等。
统计对象: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主要统计村(居)委会党组织全职人员、村(居)委会全职人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3)社区社会组织。如各类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等。
统计对象: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主要统计直接开展与社会工作密切相关服务的人员以及分管该类工作的领导。
10.专门社会工作机构。
如社会工作(者、师)协会、社会工作类基金会、社会工作师事务所、社会工作服务社等。
统计对象: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主要统计机构领导、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督导、管理工作的人员。
11、老龄办系统
(1)老年人服务类事业单位。
(2)老年人服务类社会组织。如各类老年人服务类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等。
统计对象: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主要统计直接提供老年人权益维护、老年人社会服务的专职人员以及分管上述业务的部门或单位领导。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
1.就业服务类事业单位。如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等。
2.就业服务类社会组织。如各类就业服务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等。
统计对象: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主要统计为就业对象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生涯规划及其他与社会工作密切相关服务的专职人员。
(六)卫生计生系统
1.医疗卫生类事业单位。如各类医院、精神病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2.医疗卫生类社会组织。如各类医疗卫生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等。
3.计生类事业单位。如各类计划生育服务所等等。
4.计生类社会组织。如各类人口计生类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等。
统计对象: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主要统计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务部、社工部中从事医患关系调解,为医生、护士、病人及家属提供心理疏导以及为艾滋病人等特殊重病患者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专职人员。开展人口计生服务、儿童早期发育指导、老人服务、家庭服务及其他与社会工作密切相关服务的专职人员。
(七)信访系统
统计对象: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主要统计各类信访机构中具体接待、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工作人员及分管业务领导。
(八)工会系统
1.职工权益维护类事业单位。
2.职工权益维护类社会组织。如各类职工权益维护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等。
统计对象: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主要统计直接提供职工权益维护、困难职工帮扶及其他与社会工作密切相关服务的专职人员及分管上述业务的部门或单位领导。
(九)共青团系统
1.青少年事务类事业单位。如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青年志愿服务指导中心等。
2.青少年事务类社会组织。如各类青少年事务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等。
统计对象: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主要统计直接提供青少年权益维护、青少年社会服务的专职人员及分管上述业务的部门或单位领导。
(十)妇联系统
1.妇女儿童及家庭服务类事业单位。如妇女法律帮助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
2.妇女儿童及家庭服务类社会组织。如各类妇女儿童及家庭类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等。
统计对象: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主要统计直接提供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妇女儿童及家庭社会服务的专职人员及分管上述业务的部门或单位领导。
(十一)残联系统
1.残疾人服务事业单位。各类残疾人服务中心、康复中心等。
2.残疾人服务社会组织。各类残疾人服务类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等。
统计对象: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主要统计直接提供残疾人权益维护、残疾人社会服务的专职人员及分管上述业务的部门或单位领导。
(十二)红十字会系统
统计对象: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主要统计直接提供与社会工作密切相关服务的专职人员以及分管社会工作业务的部门或单位领导。
(十三)其他系统
统计对象: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主要统计其他系统的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中直接提供与社会工作密切相关服务的专职人员以及分管社会工作业务的部门或单位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