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为进一步做好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切实保障好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沧州市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及《河北省沧州市“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2016-2020)》要求,近日,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调整后,沧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60元/人/月提高到726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4680元/人/年提高到5460元/人/年。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10296元/人/年提高到11328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6084元/人/年提高到7104元/人/年。同时,特困人员护理补贴标准将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标准。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抓好政策落实,对照新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各项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补发)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