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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533149/2000004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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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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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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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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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沧州市公安局《群众举报非法制贩、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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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沧政办字〔2020〕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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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12-14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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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沧州市公安局《群众举报非法制贩、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沧州市公安局《群众举报非法制贩、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本着不低于市公安局《奖励办法》的奖励标准,制定出台本地奖励办法。明确举报方式、奖金领取办法,做好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布,抓好工作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4日
沧州市公安局
群众举报非法制贩、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活动,鼓励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标准
(一)举报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
(二)举报非法经营假冒、伪劣、超标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
(三)举报非法制贩烟火药、黑火药等烟花爆竹主要原材料,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奖励。
(四)举报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奖励;
(五)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案情重大,经查证属实并捣毁非法制贩窝点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奖励。
二、举报方式
(一)举报电话:110、0317-2170811。
(二)举报信件邮寄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51号沧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三)举报邮箱:czsgajzazd@163.com。
(四)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三、奖金领取办法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各县市区原出台的奖励政策低于此标准的,按本办法的奖励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