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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537238/200000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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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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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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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制发、印章管理、请销假及信息发布和接受媒体采访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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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沧民发〔201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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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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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null
- 有效性: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制发、印章管理、请销假及信息发布和接受媒体采访工作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机关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上级规定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制发、印章管理、请销假及信息发布和接受媒体采访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文制发程序
(一)拟制公文的内容、体例、格式等要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
(二)属于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文稿由各科室、局属单位拟制;涉及两个以上科室、单位范围内业务时,由一个科室或单位牵头共同拟制;综合性公文由办公室拟制。
(三)以局名义制发的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厅的报告、请示、意见等上行文由局长签发;局长外出时,按请示意见落实。
(四)以局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一般印制小字号文件,涉及全局性、规范性、政策性、制度性及重大工作部署、重要事项决定、审核、批复类的重要公文,一般印制大字号文件。行文前拟制科室、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主管局领导审核,报局长签字同意后,大字号文件以局长名义签发,小字号文件以主管局长名义签发。
(五)除办公室外,各科室一律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六)局领导签发文件时应当表示明确的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时间,若圈阅,则视为同意。
(七)公文正式印制前,由局办公室对审批、签发手续及附件材料、格式、文体等进行复核,然后统一编号,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交打字室印制。文件拟制部门负责校对、分发工作。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复审。
二、规范印章管理制度
(一)印章实行分类专人负责、专人保管。局党组印章、局人事专用章由人事科保管,局行政印章、明电专用印章由办公室保管,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由民间组织管理科保管,局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科保管。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成立的各类领导小组、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其印章由业务科室明确专人保管。
(二)以民政局名义或以各类领导小组、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使用印章时,局长签发的公文可直接用印;主管局领导签发的公文,需报局长同意后用印。
(三)各类介绍信、证明信、信函、报表、审批表、合同、协议等需用印时,要经主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同意,方可用印;日常报表类经主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即可用印。严禁在空白信笺或空白介绍信上使用印章。
(四)加盖印章时,保管者不得将印章交给来人自行用印。
(五)禁止携带印章外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携带印章外出时,须报请局长批准后,两人同往。
(六)印章保管人员对每次用章都要进行登记,年底将用章登记表交办公室,并进行汇总。对未按规定程序批准的一律不予盖章。
(七)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印章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印章保管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规范请销假审批制度
(一)局长请假按市委、市政府规定执行。
(二)副局长、纪检组长、调研员、副调研员请假经局长批准,并将前往地点及联系方式通告办公室。
(三)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一天内由分管局领导批准,两天以上由局长批准;需请假离开沧州的,不论时间长短,一律由局长批准。外出回来后要及时销假。
(四)其他人员请假一天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两天由分管局领导批准,两天以上由局长批准。
四、规范信息发布和接受媒体采访工作
(一)除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的采访活动外,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代表本单位向媒体发表谈话或接受采访;如确实需要,要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并及时向局长汇报;涉及政策调整、热点敏感问题等重要事项,需报局长批准。
(二)对经领导批准可进行的采访,要认真准备采访内容,统一答问口径,文稿要报经主管局领导审定,涉及热点、敏感问题和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向局长汇报。
(三)对未经预约直接到办公室或打电话、发传真要求采访的,首先要核实对方身份,对于无法核实对方身份的,不应直接接受其采访。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