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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537238/200000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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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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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沧州市民政局,沧州市公安局,沧州市体育局,沧州市财政局,沧州市卫生健康委,沧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沧州市农业农村局,沧州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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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民政厅等13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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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沧民字〔202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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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06-23
- 主题词:
- 有效性: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民政厅等13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体育局、扶贫办、妇儿工委办、妇联、残联:
近日,河北省民政厅等13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2020〕35号),对关爱农村留守妇女明确了政策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自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从打赢脱贫攻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维护好农村留守妇女特别是重病、重残等困难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妇联组织积极发挥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部署工作任务和事项,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有序推进。
二、全面摸底排查,实行动态管理
《实施意见》中界定的农村留守妇女是指丈夫连续外出务工、经商等半年以上,本人留在农村居住生活,年满20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的妇女。各地要按照中央、省、市的安排部署和时间节点,指导乡村两级抓紧摸底排查,精准掌握底数,建立信息台账。要采取电话、微信、上门等形式,实时掌握农村留守妇女基本生活、健康状况、困难需求等情况,并建立健全动态监测机制。对发生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要第一时间掌握、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救助,防止冲击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三、落实政策措施,关爱服务到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对照《实施意见》职责分工,积极履职尽责,细化工作任务,明确专职人员,层层抓好落实,确保任务到位、措施到位。要按照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创业指导、精神文化关爱、合法权益维护、家教支持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切实做细做实,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关爱服务到位。
四、积极宣传引导,多方聚力联动
要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通过慈善捐赠、结对帮扶、志愿服务等方式,为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心理辅导、精神慰藉、就业帮扶、家教支持等专业服务。同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关爱服务工作。新闻媒体、基层组织要采取灵活多样、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关爱农村留守妇女的政策措施以及农村留守妇女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提高公众知晓率和农村留守妇女的思想认识,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褒扬,构建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妇女的良好格局。
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好的经验做法和工作建议,及时上报市民政局和有关部门。
附件:河北省民政厅等13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202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