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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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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537238/2000000091

  •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 发布机构:

    沧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名    称:

    沧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    号:

    沧民字〔2020〕40号

  • 发布日期:

    2020-10-14

  • 主题词:
  • 有效性:

沧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民政局

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提升我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争创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城市,进一步发展基层民主,畅通民主渠道,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规定和《沧州市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沧字〔2020〕14号),制定我市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商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推动我市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健全完善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形成两代表一委员、辖区各类组织、基层法律工作者、利益诉求各方代表、热心公益事业代表等多元主体有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工作机制,推动协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经常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基层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资源力量,支持和保障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健康发展。

(二)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三)坚持依法协商。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保证协商活动规范有序,协商过程公开透明,协商成果合法有效。

(四)坚持发扬民主。听取民意,集中民治,实现发扬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统一,在理性包容、求同存异的基础上达成共识。

(五)坚持探索创新。强化问题导向,积极推进多元协商融合发展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形成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城乡社区协商共治。

三、目标任务

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开展城乡社区协商共治,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职能得到强化,村(社区)商议议题不断广泛,村(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明显提升。到2022年6月,我市全部村(社区)建立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城乡社区协商新局面,基层村(居)议事协商载体覆盖率达到100%。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0年8月—2020年9月):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共治工作,强化宣传发动,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协商活动的组织保障,注意研究解决协商中的困难和问题,各村(社区)党组织要抓好协商工作落实。

(二)培树典型阶段(2020年10月—2020年12月):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分别确定2个以上的村级议事协商示范村和1个社区,开展城乡社区协商示范创建工作,按照规定要求,形成议题广泛、主体多元、程序规范、形式多样、成果丰富、有档可查的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协商实践经验。

(二)全面推行阶段(2021年1月—2021年12月):借鉴、学习、推广典型工作做法,按照村(社区)实际逐步推进。到2021年底前,全部社区、80%以上村落实村(社区)事务协商,形成制度健全、规范有序的社区协商工作机制。

(三)规范提高阶段(2022年1月—2022年6月):对协商工作进行“回头看”,及时查漏补缺,扬长避短,全部村(社区)建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议事协商机制,推进村(社区)议事协商更趋制度化、规范化,形成城乡社区议事协商广泛参与、多元共治的工作新局面。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城乡社区协商是基层群众自治的生动实践,是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实现形式。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有利于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在基层群众中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努力形成共识,汇聚力量,推动各项政策落实;有利于找到群众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促进基层民主健康发展。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对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一定要强化开展城乡社区协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我市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创建的工作部署上来,加强指导,强力推进,确保工作的落地落实。

(二)明确协商内容。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广泛协商,针对不同渠道、不同层次、不同地域特点,合理确定协商内容,主要包括: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当地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

(三)培育协商主体。推动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成为协商主体,并在城乡社区协商中发挥主力军作用。积极发展社区社会组织,重视吸纳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工作者、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流动人口参与协商,培育扩大城乡社区协商多元主体。

(四)丰富协商形式。村级协商,可采取村民议事会、理事会、决策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等形式组织协商;社区协商,可采取社区协商会、议事会、联席会、恳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开展协商;小区协商,可采取楼(栋)协商会、小区协商会、业主协商会和居民小组协商会等形式开展协商。还可利用城乡社区信息平台、QQ群、微信群、公众号等现代化手段,开展网上协商、线上协商,推动城乡社区协商与信息化融合,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五)强化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城乡社区协商政策宣传,将民主协商的价值取向和规则制度融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良好氛围。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举办培训班、组织实地学习交流等,帮助基层干部、城乡居民掌握并有效运用协商的方法和程序。

附件:沧州市县(市、区)城乡社区协商基本规范

附件

沧州市县(市、区)城乡社区协商基本规范

一、城乡社区协商目录

(一)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村(社区)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村(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村(社区)网格的划分;

(三)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涉及村民权益事项发展计划,村公益事业发展计划,村重大项目引进、建设计划,与辖区单位共建工作计划,影响村民生产生活的重大事项等;

(四)村(社区)公共服务活动场所、便民服务点等选址布局、功能设置、使用管理等;

(五)村(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服务群众制度等规章的制定、修改;

(六)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村(社区)发展公益事业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七)村(居)民依法享有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廉租住房申请、社会救助救济以及对困难群众、弱势群体实施帮扶救助的措施;

(八)村(社区)治安维护、环境卫生整治、道路交通整治、农田水利改造等公共治理事项;

(九)村(社区)自治组织、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志愿组织、业主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民主推选;

(十)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的监督、评议;

(十一)村(社区)工作者、公益性岗位人员、村(社区)聘用人员等履职情况的评议;

(十二)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住房、亮化绿化、物业管理等单位在村(社区)服务情况的监督、评议;

(十三)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辖区单位参与村(社区)建设情况的评议;

(十四)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其他事项;

(十五)各类协商主体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协商的其他事项。

二、城乡社区协商的基本形式

(一)村(居)民恳谈会

(二)村(居)民民主议事

(三)村(居)民民主听证

(四)村(居)民民主咨询

(五)村(居)民民主评议

(六)利用社区信息平台、QQ群、微信群、公众号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网上协商、线上协商等形式

三、社区协商的主体

(一)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

(二)村(社区)党组织

(三)村(居)民委员会

(四)村(居)务监督委员会

(五)村(居)民小组

(六)村(居)民议事会

(七)村(居)民理事会

(八)驻辖区单位

(九)社区社会组织

(十)业主委员会

(十一)物业服务企业

(十二)农民合作组织

(十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十四)当地户籍居民

(十五)非户籍居民代表

(十六)相关专家、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第三方机构

(十七)其他利益诉求相关方

四、社区协商的程序

1.确定提出协商议题。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要畅通议题收集渠道,通过访民情问事、替群众说事、理事会成员提事等多个渠道征集协商事项,研究提出协商议题,并确定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

2.公布协商信息。协商议题确定后,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公开栏、电话、网络、短信、微信等有效方式,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提前通报协商时间、协商地点、协商形式以及议事规则等内容,同时提供议题材料。

3.组织开展民主协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协商议事,确保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议事主要有四个流程:一是由议题召集人说明议题来源、审查情况、具体内容和议事规则;二是由议题提出人对议题进行说明;三是相关人员就议题发表意见,进行协商;四是由参会的各方对协商形成的基本共识进行举手或投票表决,实行民主集中制,形成协商意见。协商须按规定做好会议记录。

协商无法形成基本共识的,待条件成熟时,可进行二次协商;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当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法律法规对有关事项的决定有规定的,协商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4.主动公开协商成果。议事机构要及时将协商成果向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备案;要通过电话、网络或书面等多种方式,将协商成果向各利益相关方通报。同时,要利用村(居)务公开栏等平台,将协商事项和协商成果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各县(市、区)可根据不同层次的协商制度,规范具体协商程序。

五、社区协商成果的落实和反馈

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反馈和监督机制。需要村(社区)落实的事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组织实施,落实情况要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宣传手册、社区微信平台等渠道公开,接受群众监督。需要协商利益相关方实施的事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督促落实,及时将实施情况反馈给其他利益相关方;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要及时向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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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