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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审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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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22/00038181

  • 主题分类:

    审计

  • 发布机构:

    沧州市审计局

  • 成文日期:
  • 名    称:

    沧州市审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 文    号:

    沧审办〔2022〕49号

  • 发布日期:

    2022-10-10

  • 主题词:
  • 有效性:

沧州市审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政策解读:《沧州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规则》解读

各科(室、中心),各分局:

《沧州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规则》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沧州市审计局办公室      

2022年9月30日        


沧州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规则

为规范我局审计业务会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审计业务会议是对审计项目依法实施集体决策的过程。一般情况下,所有审计项目的结论性文书都应通过审计业务会议研究决定。

对于需要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及时移送处理的事项,不再经过审计业务会议讨论,由局长召集总审计师、项目分管领导、法规审理科长研究决定。

第二条 审计业务会议一般在审计项目审理及复核等程序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召开。每次会议可审定一个或若干个审计项目。

第三条 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长或其指定的副局长主持召开。参加人员包括局长、分管领导、总审计师、纪检组长及其他局领导,审计质量控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秘书科、办公室、整改监督和内部审计管理科、机关党委、人事科负责人,法规审理科科长及审理人员,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中心)、分局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审计组主审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 审计业务会议由法规审理科负责提请局长召开,经局长或其指定的副局长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后,承办会议组织事宜,整理相关会议资料,通知相关业务科室(中心)、分局及其他参会人员。

第五条 在审计业务会议召开前,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文书代拟稿按照审理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审计质量控制委员会复核,并征求参会人员意见。审计质量控制委员会和参会人员应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意见分歧较大的,由法规审理科组织审计组长、分管领导与总审计师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经局长开会研究,达成基本一致后,方可提交上会。

第六条 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讨论审定: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事实是否清楚;

(三)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是否恰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七)其他需要审定的事项。

第七条 审计业务会议应执行以下主要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审议事项;

(二)审计组长(或主审)汇报实施审计情况、查出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意见、审计建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审计组其他成员补充发表意见;

(四)法规审理科汇报审理情况、审计质量控制委员会复核情况、会前征求意见情况及审计组采纳情况;

(五)审计质量控制委员会成员发表意见;

(六)机关党委及各职能科室负责人发表意见;

(七)分管领导、总审计师、纪检组长及其他局领导发表意见;

(八)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审议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取得会议多数人同意后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第八条 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审计项目所在业务科室(中心)、分局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研究不同的审计项目应按项目分别记录,分别装订归档。

第九条 审计业务会议记录人由审计组长指定。

会议记录必须全面完整,要按照沧州市审计局会议记录模板撰写,要素齐全,注明开会议题、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列席人、缺席人、记录人等,缺席者应注明原因。

会议记录内容必须实事求是,尽可能完整地记下发言者的原话,忠实于发言者的原意,客观地记载会议情况,真实地反映会议的内容和全过程,不得任意增删和改动。

审计业务会议记录,须由审计组长、法规审理科科长、分管领导、总审计师和主持会议的局长(或其指定的分管领导)依次审阅并签字。

第十条 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应按不同审计项目分别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的编号为“沧审会决〔xxxx〕x号”,审计业务会议决定的标题为“关于xxxx的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审计业务会议决定由业务科室(中心)和分局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审签。

第十一条 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等。

第十二条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分局将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等,由分管领导审阅后,报送局长签发。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主持人请假。

第十四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随意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沧州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规则》(沧审法〔2016〕10号)和《沧州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议事细则》(沧审法〔2017〕18号)废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