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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中心城区部分区域禁止违规电动三、四轮车通行的通告

2022/10/17 5.2k 阅读 252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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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22/00034769

  • 主题分类:

    公安

  • 发布机构:

    沧州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名    称:

    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中心城区部分区域禁止违规电动三、四轮车通行的通告

  • 文    号:
  • 发布日期:

    2022-10-18

  • 主题词:
  • 有效性:

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中心城区部分区域禁止违规电动三、四轮车通行的通告

 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中心城区部分区域禁止违规电动三、四轮车通行的通告

    按照沧州市中心城区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综合整治工作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全力提升城市道路交通品质,剔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为全市人民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我市中心城区部分区域禁止违规电动三、四轮车通行,具体通告如下:

  一、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种类

  违规电动三、四轮车是指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四轮机动车。

 二、禁行区域

浮阳大道、解放路、清池大道、新华路合围区域内道路(不含合围区域边界道路)。


  三、禁行时段

禁行区域内,24小时禁止违规电动三、四轮车通行。 

  四、特殊情况

  以下电动三、四轮车过渡期内(过渡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不受禁行区域和时间限制:

  (一)邮政快递、送水送气、外卖等相关行业,经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备案,且具有统一标识的电动三、四轮车;

  (二)承担市政、环卫、园林等城市管理任务的电动三、四轮车;

  (三)残疾人(需携带残疾人证)等特殊群体车辆;

  (四)从事货物运输的电动三、四轮车,每天22时至次日6时时段可以在禁行区域内通行。

  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对拒绝、妨碍、阻挠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群众自觉做到不驾驶、不乘坐违规电动三、四轮车,并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要主动劝阻和举报。

本通告自2022年8月1日施行。


      2022年7月29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部门文件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