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沧州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实施细则(试行)》(沧金管委【2014】5号),现就做好2014年度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贴息工作通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是指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家庭。
二、申请条件
借款人或配偶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保对象;或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或在沧州区域内符合2013年10月25日沧州市政府下发的《关于沧州市保障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通知要求,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低收入职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买的住房是借款人家庭唯一自住住房,且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90平方米;
2、 借款人在申请贴息前已按借款合同约定正常还贷12个月以上,且无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以上违约记录;
3、 借款人或配偶在申请贴息前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
4、 借款人在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借款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除外;
5、 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存在购有小轿车的情况。
三、申请材料
1、 申请人填写的《沧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 低保户的提供低保证;特困户的提供特困证;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提供住建部门有效的审批手续。(原件及三分复件)
3、 购房合同或所购住房的产权证,居住地产权管理部门无其它住房情况的证明。(原件及三分复件)
4、 除在沧州市城区管理分中心办理贷款的,借款人需提供委托银行按月扣划贷款本息凭证(上年10月至本年9月),本息凭证注明本、息数。(原件及三份复件)
四、办理程序和受理申请的时间、地点
1、 办理程序:借款人申报、公积金管理部(分中心)初审、市公积金中心审核组复核审批、社会公示、县(市、区)公积金管理部(分中心)组织发放。
2、 申请受理时间:为10月22日至11月22日(节假日除外)。
3、 业务受理地点:各县市公积金管理部(分中心)。
五、未尽事项详见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和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文件。
201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