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
政策公告公示

沧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2015/11/22 1.7k 阅读 449 点赞

沧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胜喜所作的《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充分肯定了2013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同时指出了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为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根据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特作以下决议: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使命和职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保障法律的严格遵守和执行,建设法治沧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具有重要意义。全市检察机关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牢牢把握“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综合运用纠正违法通知、提出检察意见和检察建议、提出抗诉、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等监督方式,不断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切实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都要支持和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全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支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全市各级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监管、行政执法等机关和部门,要深化对法律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创造良好环境。

二、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全市检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在刑事立案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立而不侦、侦而不结、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追究、以罚代刑、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在侦查活动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违法变更强制措施以及漏捕漏诉等问题。在刑事审判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以及审判程序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加强对二审书面审理、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后改变原审判决案件及判处缓刑、免于刑事处罚案件的监督,着力加强和改进刑事审判监督特别是刑事抗诉工作。在刑事执行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超期羁押、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以及监狱不依法收监等问题,加强对看守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方式和措施。

三、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全市检察机关要全面履行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职责,认真办理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监督审判机关纠正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依法开展对审判人员审判违法行为和民事、行政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工作,保障民事、行政诉讼相关法律的正确实施。要严格遵守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的办案程序和期限,认真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律师的意见,及时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对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要积极做好释法说理和息诉工作。要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在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支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民事、行政审判权和执行权。

要积极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切实发挥“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作用,坚决杜绝行政执法部门不移交涉嫌刑事犯罪案件、以罚代刑等问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探索开展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重点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滥用行政强制措施,违反法定程序、超范围、超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等问题的监督,促进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规范使用。探索建立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纠正机制,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检察机关要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其纠正。重点防止和治理行政执法部门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权钱交易、徇私枉法、滥用自由裁量权等突出问题,促进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检察机关要坚决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

全市检察机关要把查办职务犯罪作为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途径和措施,针对执法司法领域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环节,科学确定并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坚决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要积极参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注重发挥法律监督工作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办案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措施,促进相关单位完善制度、强化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五、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要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侦查机关要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立案、破案、撤案情况,建立健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等工作机制。对检察机关要求提供具体案件的受案、立案、破案、撤案等执法信息,或者因实施法律监督需要,检察机关有必要调取、查阅或复制相关案卷等材料的,侦查机关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

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的案件,审判机关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审理后维持原裁判的,要在裁判文书中说明不采纳抗诉意见的理由;对于案件被延长审理期限、中止审理的,要及时通知检察机关。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要及时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要依法再审。对公诉案件中,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的上诉案件和自行提起再审的案件,要及时将裁判文书送达同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严格执行关于换押的相关规定。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检察机关因实施法律监督需要,有必要调取、查阅或复制相关案卷等材料的,审判机关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

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看守所、监狱和社区矫正机关要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重大情况。对于拟提请、呈报罪犯减刑、假释的,要事先将有关材料送检察机关核实并听取意见。看守所、监狱要保持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信息和监控联网,严防各类事故发生,为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执行法律监督提供便利条件。

对检察机关依法以纠正违法通知书和书面检察建议形式提出的法律监督事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监管等机关要认真办理并书面回复办理情况。对无正当理由而不及时办理和回复办理情况的部门和个人,相关机关要进行责任追究。

六、人民政府要切实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依法监督、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政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对查阅卷宗,提供资料给予便利。对于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检察建议,要及时办理,并于收到检察建议书30日内书面反馈办理情况或结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机制,督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明确“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共享范围、录入时限,确保及时规范填报数据。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法律监督的社会认知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活动提供协助和配合,积极举报职务犯罪线索,反映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的违法问题,形成法律监督的良好社会环境。

七、检察机关要进一步规范自身司法行为,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

全市检察机关要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严格执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规定,认真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案件集中管理机制作用,强化检务督察,及时查处和纠正失职、渎职和违法办案行为。要持续优化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切实落实好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全面加强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全面提高检察队伍的法律监督能力和规范司法水平。要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保障人民群众对法律监督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要不断规范和完善法律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健全检察机关内部衔接配合工作机制,形成法律监督合力。要完善与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及行政执法部门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加强沟通协商,推动解决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法律监督工作质量。要坚持和完善开展强化法律监督专项活动的经验做法,选取重点领域集中开展工作,查办一批有影响、有示范性的典型案件,推动相关单位健全完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制度机制,提高法律监督工作实效。

八、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

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要求,采取视察、执法检查、专项调研、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提出质询、询问和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帮助检察机关解决法律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同时对有关机关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全市检察机关要强化主动接受监督意识,依法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者控告、申诉案件材料等,检察机关要认真研究,依法办理,并及时报告结果。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不断总结办案经验和规律,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根据本决议精神分别或者联合制定相关规定和具体工作程序,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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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