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国富市场受灾商户基本生活救助办法
2015年4月9日,沧州市国富市场发生火灾。为妥善安排好受灾商户的基本生活,根据上级有关救助政策,制定如下救助办法。
一、救助对象为因火灾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受灾商户(人口数以户口本登记且一起生活的直系亲属为准)。
二、应急性救助。应急期间受灾商户的基本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户每人一天30元,补助期限为10天。
三、过渡性救助。过渡期间受灾商户的基本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户每人一天20元,补助期限为3个月。
四、临时性救助。过渡性救助期结束后,特殊困难的受灾商户,本年度内安排一次临时性救助,救助标准为每户2000元。
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受灾商户长期无力恢复经营,生活水平达不到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六、开展专项捐赠救助。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捐赠活动,募集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受灾商户再创业。
七、部门协调联动救助。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商铺安排、申请贷款、税费政策等方面制定具体扶持办法,帮助受灾商户恢复并正常经营。
八、严格救助资金发放程序。受灾商户持身份证、户口本、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到所属“救助服务接待中心”登记,由新华区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发放。
沧州市民政局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