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沧民字〔2016〕6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总体部署,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提升社会组织质量建设水平,稳步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开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河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市民政局决定开展2016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在我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要求是:
1、在我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成立时间满2年以上的均须参加2016年度社会组织评估;
2、成立时间满2年以上未参加过2012~2015年度评估的基金会均须参加2016年度社会组织评估;
3、成立时间满2年以上未参加过2012~2015年度评估的非直登社会团体(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学术类社团、公益类社团、职业类社团和联合类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和帮助下,积极参加2016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年内全市社会组织累计评估率力争达到15%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参加2014年年度检查的;
2、2014年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或2013~2014年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
3、2014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4、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5、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二、评估内容
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型分类实施。从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4个方面,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估,总分1000分。
三、时间安排
(一)2016年2月底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含“四类”直登社会组织)按要求填写《河北省社会组织评估申请表》(一式三份),报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进行评估资格确认。
(二)2016年3月至4月,经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确认后,符合参评条件的社会组织根据自身类型,选择评估指标,逐项进行自评,根据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写出自评报告(附带相关材料和事实依据)。完成自评后,将《河北省社会组织评估申请表》和自评报告一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初审。
(三)2016年5月15日前,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初审,提出初评意见。
(四)2016年5月31日前,市级参评社会组织将评估材料上报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将本县参评社会组织名单及初评为4A(含)级以上的社会组织评估材料上报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五)2016年6月30日前,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将本市社会组织评估情况以及初评为4A(含)级以上社会组织上报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材料审核、实地检查及终审评定。
四、评估材料
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可登录河北民政网(minzheng.hebei.gov.cn/)
通知公告栏下载。包括:河北省社会组织评估申请表、行业性协会商会评估指标、公益性社团评估指标、学术性社团评估指标、联合性社团评估指标、职业类社团评估指标、基金会评估指标、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化建设评估指标。
五、评估要求
各县(市、区)民政局、市级社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重大意义,采取“自愿申报与引导参与相结合、必须评估与提倡评估相结合、质量与数量相结合”的方法,精心组织,广泛动员,把社会组织评估作为一项常态化、制度化的工作积极予以推进。本年度评估工作结束后,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将社会组织评估结果通报各县(市、区)和有关市级业务主管单位,把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作为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准入条件。符合参评条件的各类社会组织都要积极参加2016年度评估,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认真准备参评材料,切实做好参评工作。
沧州市民政局
2016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