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
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依据《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规定,经研究,决定全市性社会组织对单位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章程》第三条宗旨中加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内容。
二、在《章程》第三条之后增加一条,“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单位建立XXX党支部(建立XXX联合党支部或选派党建指导员),上级党委:XXX委员会”。
三、考虑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修改章程需召开理事会,对于暂时无法召开相应会议的,各社会组织可以先行在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关内容,待开会时再予以确认,确认后按程序报市行政审批局核准。
沧州市民政局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