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近日,沧州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沧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通知》调整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城镇和农村分别为每人每月715元和每人每年5600元。《通知》还分类制定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照料护理标准,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按生活自理状况,将特困供养人员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A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B类)和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其中A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B类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
同时,《通知》对照料护理费的使用和发放进行了规范。照料护理费用可由县级民政部门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照料护理补助资金统一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用于集中救助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照料护理补助资金发放方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支付照料护理服务费用。
最后,《通知》要求各县(市、区)要在2017年3月底前完成本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的调整和照料护理标准的制定工作,并规定新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