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标准
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2025年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标准的通知》,调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及低保边缘家庭标准。调整后,沧州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为10056元/年(838元/月),较去年增长1.58%。因测算农村低保标准低于我市目前农村低保平均标准(7128元/人/年),故2025年农村低保标准不予调整。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即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平均标准调整为13080元/年(1090元/月)。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2倍执行。调整后城市低保标准、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及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等救助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沧州市分三档制定执行标准,黄骅市、任丘市、新华区、运河区、开发区、高新区、中捷、南大港等县(市、区)在平均标准基础上浮9.9%;沧县、青县、肃宁县、泊头市、河间市等县(市、区)执行平均标准;东光县、海兴县、盐山县、南皮县、吴桥县、献县、孟村县等县(市、区)在平均标准基础上分别下调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