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封信:元宵节期间禁燃禁放
沧州市公安局
致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封信
全市广大人民群众: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大气环境质量,预防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和各县(市、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全域(沧州市全部地域)全时段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公安机关将继续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罚款或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干部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是大势所趋,需要全市人民的共同参与和大力支持!我们诚恳的希望您自觉遵守我市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从现在做起,从你我做起,改变旧有观念,移风易俗,养成低碳、绿色、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相关奖励办法予以奖励(最高奖励8万元)。
沧州市公安局关于群众举报非法制贩、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的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活动,鼓励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标准
1、举报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
2、举报非法经营假冒、伪劣、超标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
3、举报非法制贩烟火药、黑火药等烟花爆竹主要原材料,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奖励。
4、举报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奖励;
5、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案情重大,经查证属实并捣毁非法制贩窝点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奖励。
二、举报方式
1、举报电话:110、0317-2170811
2、举报信件邮寄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51号沧州市公安局治巡支队。
3、举报邮箱:w3130835@163.com;
4、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三、奖金领取办法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各县市区原出台的奖励政策低于此标准的,按本办法的奖励标准执行。
沧州市公安局及各县市区公安局举报电话
市公安局:110、0317-2170811
渤海新区:0317-5555515
高新区:0317-8697510
开发区:0317-5673600
渤 西:0317-5527110
新华区:0317-5523811
运河区:0317-5523755
黄骅市:0317-5558858
泊头市:0317-8192031
任丘市:0317-3337552
河间市:0317-5588131
南皮县:0317-5256300
东光县:0317-5536700
吴桥县:0317-5276925
青 县:0317-5285877
献 县:0317-5108548
海兴县:0317-5545552
盐山县:0317-5125972
孟村县:0317-6765016
肃宁县:0317-5575051
沧 县:0317-5525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