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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533149/200000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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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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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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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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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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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沧政办字〔202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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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04-20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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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90号)要求,严格保护野生动物,现就本市行政区域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沧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野生动物禁猎区,所有时间禁止猎捕所有野生动物。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禁止在我市行政区域进行猎捕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三、市、县(市、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和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依法查处猎捕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行为。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