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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审计局办公室关于修订《沧州市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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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23/00015796

  • 主题分类:

    审计

  • 发布机构:

    沧州市审计局

  • 成文日期:
  • 名    称:

    沧州市审计局办公室关于修订《沧州市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文    号:

    沧审办〔2023〕9号

  • 发布日期:

    2023-03-29

  • 主题词:
  • 有效性:

沧州市审计局办公室关于修订《沧州市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解读:《沧州市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解读

渤海新区黄骅市统计和审计局、各县(市、区)审计局,市局各科(室、中心)、分局:

沧州市审计局对《沧州市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已经党组会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沧审办〔2022〕36号文件同时废止。

 沧州市审计局办公室       

                        2023年327日     


沧州市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实研究型审计,加强全市审计工作统筹,优化审计资源配置,更好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参照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沧州市审计局组织实施的所有审计项目(含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项目及有关专项审计调查项目),都应当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管理

第三条沧州市审计局负责编制市本级审计项目计划,并领导和统筹管理全市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计划工作。每年对县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安排提出要求,根据需要,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对重大事项开展审计,或组织县级审计机关采取异地交叉审、同级审等方式实施审计。

第四条沧州市审计局可将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县级审计机关实施,并加强对组织实施工作的监督;县级审计机关对审计质量负责,并按要求及时向沧州市审计局报告审计结果。

第二章  审计项目储备库管理

第五条加强审计项目计划研究和谋划,实施审计项目储备库管理。将审计对象按照“单位、干部、项目、资金、资产、资源”六个维度分类管理,科学规划、统筹安排。

第六条法规审理科负责审计项目储备库的日常管理,统筹业务科室常态化学习和深入研究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审计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和重大决策等,及时更新维护沧州智慧平台审计项目储备库内容。

第七条各业务科室负责审计项目计划的日常谋划,制定谋划项目台账,深入梳理汇总、研究分析分管行业和部门涉及的重大政策、重要任务、重点资金等,每季度末提出项目计划建议书,经领导同意后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

第三章  计划编制

第八条编制审计项目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对全市审计工作的领导,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构建全市审计工作“一盘棋”。

(二)突出中心大局。紧紧围绕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精准谋划、注重实效、积极稳妥、扎实推进,着力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三)推进全面覆盖。既突出年度审计重点,又做好与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长期审计项目计划等的衔接,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分类实施,整合审计资源,合理利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发挥审计监督合力,确保在一定周期内实现审计全覆盖。

(四)强化统筹协调。全面推行审计项目和组织方式“两统筹”,做好审计署和省审计厅涉沧审计项目对接,加强不同类型审计项目融合嵌入,避免重复审计,优化审计资源配置,提高审计效率效果。

第九条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业务科室调查审计需求,结合审计项目储备库初步选择审计项目,由分管领导组织召开项目专业论证会,对初选项目进行研究论证,确定后报法规审理科;

(二)法规审理科汇总各业务科室初选项目,评估可用审计资源,确定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并提请局党组会审议;

(三)经局党组会审定后,秘书科征求市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法规审理科根据反馈意见对审计项目计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经局领导审批后,由秘书科负责按程序报市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后印发执行。

第十条审计项目计划应严格履行备案和法定告知程序。

(一)法规审理科负责于审计项目计划印发后7日内书面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有企业、金融机构。

(二)秘书科负责于审计项目计划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将纸质和电子件报省委审计委员会备案。

(三)各县(市、区)审计局于审计项目计划和审计项目计划调整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电子件报市审计局法规审理科备案。

第十一条从下列方面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

(一)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

(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审计工作的要求;

(三)地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四)审计署和省审计厅安排或者授权审计的事项;

(五)重大政策措施落实等必要审计事项;

(六)有关部门委托或者提请审计机关审计的事项;

(七)群众举报、公众关注的事项;

(八)经分析相关数据认为应当列入审计的事项;

(九)其他方面的需求。

第十二条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定初选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和其他重要事项。

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调查研究下列内容:

(一)与确定和实施审计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管理体制、组织结构、主要业务及其开展情况;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及结果;

(四)相关的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

(五)管理和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

(六)以前年度审计情况;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下列审计项目应当作为必选审计项目:

(一)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应当审计的项目;

(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审计的项目;

(三)审计署和省审计厅安排或者授权的审计项目。

第十四条审计项目计划可以采取文字、表格相结合的形式。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项目立项依据;

(三)审计目标;

(四)审计范围;

(五)审计重点;

(六)审计时间;

(七)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  计划执行和调整

第十五条法规审理科应及时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执行。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各组织和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履行计划调整审批程序:

(一)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临时交办审计项目的;

(二)上级审计机关临时安排或者授权审计项目的;

(三)突发重大公共事件需要进行审计的;

(四)原定被审计对象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计划无法实施的;

(五)需要更换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的;

(六)审计目标、审计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

(七)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原则上,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审计项目计划调整。

第十七条业务科室应统筹审计项目实施,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合理配置审计资源,严格控制现场审计时间,按计划时间节点完成审计任务。

第十八条 业务科室于每月及项目推进重要节点向法规审理科报送审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法规审理科负责跟踪汇总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法规审理科负责对县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统筹指导,促进计划编制科学规范。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计划编制和报批、计划备案、计划执行和调整、工作量和成果统计、落实有关计划管理的安排部署等情况等。

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和处理。

(一)审计项目计划未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的;

(二)违反审计管辖范围规定安排和组织实施审计项目的;

(三)未按规定向沧州市审计局备案审计项目计划的;

(四)擅自变更审计项目计划的;

(五)未经批准对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审计范围、审计时间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未及时、准确、完整报送审计进度的;

(七)其他违反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审计机关,由沧州市审计局法规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