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
政策公告公示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正月十六市区“遛百病”活动期间 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2015/03/01 6.4k 阅读 64 点赞

沧政告[2015]3号

为确保正月十六市区“遛百病”活动期间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防各类爆炸、火灾、交通肇事、拥挤踩踏等事故发生,现将有关安全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按照2015年《河北省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2015年3月6日(正月十六)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对任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或举办焰火晚会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收缴其烟花爆竹,并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1、2015年3月6日(正月十六)18时后,因路面交通压力较大,易造成人员、车辆拥堵,为维护交通秩序,公安交警部门将对水月寺大街新华路至解放路路段、光荣路浮阳大道至清池大道路段、署西街新华路至光荣路路段实施动态交通管控,遇有交通拥堵时,社会车辆及行人应按交警提示和指引绕行。

2、除救护、消防、供电及必需的执法执勤车辆外,其他车辆严禁占道停放。

3、提倡广大人民群众尽量减少出行。出行车辆、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各行其道,严禁行人、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道。

三、其他安全管理

1、2015年3月6日(正月十六)17时至24时,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占用街道、公园、广场等场所摆摊设点;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占用街道、公园、广场等场所,举办任何形式的商业促销、文艺演出、广场舞等活动。

2、为预防火灾等事故发生,在沧州市区范围内禁止销售、放飞孔明灯。工商、城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孔明灯禁销、禁放工作的宣传与监管。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没收并严肃查处。

3、为保证活动安全,市区所有封闭式公园、南湖公园中心岛、运河景观带将于2015年3月6日(正月十六)17时全部关闭。

2015年2月28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公告公示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