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政告[2015]40号
为迎接国家园林城市评审验收和中国吴桥国际杂技艺术节,有效提升城市形象和城市品位,推动“五城建设”,依据《河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从即日开始,我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市容环境秩序整治活动。现将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一)渤海路、贵州大道、海河路、长芦大道围合范围内所有主次街路(含通往主次干道的小区规划路)、重要节点、公共场所以及紧邻城市主干道的居住小区。
(二)城市出入口、城乡接合部。
二、整治内容
(一)规范沿街门店秩序。市区主次街道两侧沿街经营业主须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严禁店外经营、占道经营或摆放其他物品;未经审批严禁店外宣传;自配垃圾容器,严禁乱倒垃圾;自行车摆放整齐,严禁乱停乱放。
(二)拆除违章搭建的建(构)筑物(含遮阳棚、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者、占用公共场地种植者限期恢复原貌。
(三)规范各类广告牌匾。拆除未按《市区门楣广告牌匾设置标准》设置或其他有碍市容观瞻的各类广告牌匾。主次街路两侧、重要节点等部位严禁乱吊挂、乱粘贴、乱涂画。
(四)取缔露天烧烤、违法设立的废品收购站、沙石料场;拆除占压盲道的所有设施。
(五)整治交通秩序。市区永济路、新华路、维明路、解放路、御河路、黄河路、九河西路、迎宾大道、永安大道、开元大道、朝阳大道、浮阳大道、清池大道、交通大道、建设大道、千童大道等主次街路禁行电动、人力和机动客运三轮车。沿街机动车辆一律按划定的停车位停放。
(六)治理运输洒漏和扬尘污染。所有出入施工工地的车辆均须冲洗后出场;建筑渣土、材料要按规定时间、线路密闭运输;严禁在城市道路两侧堆放建筑物料或搅拌混凝土。
三、市容环境秩序整治活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县(区)属各部门开展。市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四、凡有本通告明确整治的现象和行为者,须立即停止并自行整改;逾期不改者,由城市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整改;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1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