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政告[2016]11号
为深入推进烟花爆竹百日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杜绝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伤人等安全事故,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省政府以及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通告:
一、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运河区、新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内为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区域。2016年2月7日(农历腊月二十九)、2月8日(正月初一)全天,2月12日(农历正月初五)、2月22日(农历正月十五)早7时至晚10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三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和零售网点暂停烟花爆竹销售。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地点
(一)文物保护单位;(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三)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四)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车站、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七)公园、绿化地带、蔬菜大棚等重点防火区;(八)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九)建筑工地,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十)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周围,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周边60米范围内,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十一)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房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一)所有A级、B级和非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二)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箱(件)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三)单发药量大于5克的旋转升空类烟花;(四)双响、摔炮、擦炮、铁管炮、拉炮、砸炮等敏感度高、安全系数低、危险性大及其他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
四、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组织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一律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对擅自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做到:不得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各县(市、区)要参照此《通告》制定本区域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
201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