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
政策公告公示

关于印发《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5/06/02 5.9k 阅读 324 点赞

关于印发《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

《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管理规定》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民政局

2015年6月3日

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管理,增强珍惜、爱护、节约办公用品意识,提高设备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浪费和流失,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主要包括硬件、软件及相关耗材三类。其中,硬件类包括:计算机及相关配件、投影仪、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交换机、路由器、存储设备等;软件类包括: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杀毒软件、OA系统、科室业务类软件等;相关耗材类包括:U盘、墨盒、碳粉、键盘、鼠标、硒鼓、网线等。

二、组织管理

第三条  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管理主要是对设备的购置、调配、更新、安装、使用、维护、报废及耗材更换等进行管理。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管理工作,财务科负责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工作,并会同办公室做好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采购及报废工作。

第五条 办公室要做到设备科学管理、合理调配,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三、购置、更新、报废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计算机及相关设备按照“必需、节约、共享”的原则配备。

1、计算机配备原则上每人不超过一台,特殊岗位视情况可增加配备;

2、复印机、传真机原则上每个科室不超过1台,特殊岗位视情况可增加配备;

3、其他设备由局统一配备,各科室共享。

第七条  严格控制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购置或更新,尽可能充分利用现有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有下列情况的可考虑进行更新:

1、新进人员因工作需要配置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原则上在现有设备中进行调配,如无合适的,可考虑购置;

2、因业务需要,对计算机硬件配置要求较高,现有计算机无符合要求的,可提出更新要求;

3、计算机购置使用已超过7年、硬件老化、难以满足日常工作需要的可考虑更新。使用已超过10年的一般予以更新;

4、计算机及相关设备非人为造成严重故障,其主要部件损坏,已无法修复或一次性修理费用已接近或超过当前市场同类同档次设备价格的,可提出更新要求;

5、现有业务类软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提出升级或更新要求;

6、耗材类物品更换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及时办理。

第八条 需要更新计算机及相关设备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报办公室审核;

2、办公室核查确认后提出调换或购置意见,报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3、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批准后,由办公室会同财务科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4、设备购入后,办公室、财务科分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专门设备管理台账,进行登记造册,并分配给相关科室。同时,将原计算机及相关设备收回入库。

第九条  计算机及相关设备报废申报条件:

1、使用时间已超过规定使用期,主要器件陈旧老化、性能降低,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

2、损坏严重,已无法修复或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新购同类设备价格的;

3、应用软件落后,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

第十条  对不能正常使用的废旧设备,根据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按以下程序办理报废手续。

1、 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办公室审核;

2、 由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审批; 

3、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批准后,财务科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并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规定对报废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四、管理及维护

第十一条 各科室已配备的计算机硬件、软件及耗材类物品,实行专人管理,不得擅自调换。如需调换,由各科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核实后,报局领导审批;办公室可按科室需求在机关内部对新旧设备进行合理调配。

第十二条  各科室有人员调出或退休,要将所使用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交办公室保存。

第十三条 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实行单机档案管理制度。办公室为每台计算机及设备建立档案,内容包括:使用人、购买时间、计算机品牌、型号、编号、操作系统及相关软件等。

第十四条 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实行使用责任制度,每台设备的使用人都是设备的责任人,要做到:

1、保管好购置设备的说明书、保修卡等有关附件;

2、做好重要数据备份工作,禁止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处理涉密信息和敏感信息,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3、要规范操作,珍惜、爱护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定期检查,定期保养,延长使用年限;

4、不在计算机上玩网络游戏,不下载或运行与日常工作无关的程序,定期查杀病毒、完成软件的补丁修补和更新;

5、 发现计算机系统运行异常,及时与办公室相关人员联系,不得擅自拆开设备、调换配件。

6、不使用未经授权和未经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不得随意安装或卸载操作系统及相关软件。

第十五条 未经办公室同意,任何科室和工作人员都不得私自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外借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六条 设备遗失和人为损坏等,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