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事项备注 | 市级行使部门 | 市级审核单位 |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 十七、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1项) | ||||||||
| 1 | 对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评估督导督查科 | 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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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6年版)
2026/10/18 1.3w 阅读 18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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